※ 引述《peal (學英文)》之銘言:
: i版主並不是只有超浸
: 他還有雙重標準 判決不公
: 因此許多人投票都投贊成票
: 我是這種標準的受害者
這些你說的"許多人"有多少是跟你一樣的受害者?
[甚至連在 kmt 版發過文都沒有的人
你要說這些人對 kmt 版有多了解,這樣能說服人嗎?
還不是看顏色拉人去投票的
: 也是jeromec 第4項所要提的補充
: 及politiclaw 我的檢舉也該處理一下吧
你不合理的地方在哪你知道嗎?
你一直堅持如果都是人身攻擊那水桶期限一定要完全相同
也就是別人因為人身攻擊被處以水桶1週
你也人身攻擊的話,就一定要一週
你這種想法完全是錯的
你去看看全PTT的版面
有哪個版是完全按照你這樣說法在做的
前任小組長已經強調過了版規是板主權限的延伸
你現在卻在死鑽版規
你可別忘了kmt版規還有一條惡意鑽版規漏洞的送半年水桶
之前因為狂轉貼文章洗版的fkumctk
是,沒錯,版規是沒規定狂轉貼文章要處罰
但是版主送他兩週水桶,就有"正義之士"出來鳴不平之聲了
但是我覺得版主送他兩週我還覺得太輕了,這種鑽版規漏洞的不是要半年嗎?
那我是不是也應該來檢舉版主袒護fkumctk?
那麼請問你到底版主應該怎麼做才能讓所有人都滿意?
: ※ 引述《zoea (quit...)》之銘言:
: : 第一次所稱超浸
: : 您於Thu Dec 9 09:34:21 2004向版主提出申訴同時
: : 已經超浸 然是否此為第一次提出請求解除水桶通知?
: : 若此為第一次合法通知 並無系爭所稱超浸之實
: : 第二次所稱超浸
: : 文中所指
: : 第二次超浸:水桶期間:Wed Feb 2 00:43:16 2005~ Feb 5 00:43:16 2005
: : 本人於水桶期限到”之前已經先會知版主ilyvonne”
: : (會知未留底,但於第二封信件中已經提出),但是ilyvonne執意超浸。
: : 並於水桶到期10小時過後,提出第二次抗議:
: : 可知
: : 兩次通知分別為水桶期限到之前
: : 及過後十小時
: : 若就此而見應以水桶到期後通知為第一次合法通知 何來超浸之實
: : 第三次所稱超浸
: : 於abouttemp發表通知 而非以信件或水球方式通知
: : 不是不能在這個版發表 但是要立即性使版主得知
: : 快!快!快! 我水桶已經到期了 快解除我的水桶
: : 此通知不符bbs使用習慣 本次所稱超浸 難符故意超浸事由
: : 依上述說明 除第一次有補充餘地外 本理由駁回
: : 另外 若只有一次這種情況 則應以申訴方式作處理
: : 難以此種情況稱版主不適任而為連署罷免理由
: : 請注意 版主僅義務性職務
: : 實難要求版主24小時在站上待命
: : 然使用者權益亦需兼顧
: : 故版主應於得知有該超浸事由情事發生時立即解除之
: : 版主亦應儘可能的注意避免有上述情事發生
: : 所以才會有以信件通知版主為解除水桶之必要
: : 這樣看來似乎是科以使用者另外的責任
: : 但是考慮版主職務之性質 煩請各位版主及使用者能多加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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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70.15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