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larbear ()》之銘言:
: ※ 引述《Qutineen (綠色浩呆熊加盟事業)》之銘言:
: : 既然規定提出罷免者要在該板有文章
: : 那為何參與連署機的人不需要?假如按照你說的連署理由要審
: : 那連署人的"資格"更應該和提出者有相同的要求
: Q真的搞不太清楚狀況,
: 連規定都搞不清楚就在那跟j大辯,
: 很難看.
這是j說的
我同意乾脆把那些支持和反對的人的原因都列出來好了.
如果連署理由和支持陣營相關就不算.之後看還剩下多少票.
這些東西是j自己說的
那你的意思是說j也沒搞清楚狀況囉?
我是回應j的說法
假如連署理由理由和支持陣營相關就不算
那連署人的資格是否也要和提起人有相同標準?
我想p兄你沒搞清楚~~~很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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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上一分鐘,台下十年功,上街不化妝,三秒就破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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