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又來多嘴回應一下。
我想罷免跟之前泛藍版連署有部份問題本質是一樣的,
就是版主跟組長這些管理者有沒有權力,
可以透過管理措施來剝奪或限制使用者的基本權利,
我覺得這個部份可能要先界定清楚。
如果是屬於限制或剝奪使用者基本權利的事務,
應該要在法規裡定義的非常明確,而且要有實際可行的執行標準,
不可以由管理者透過管理措施進行主觀裁量,
這樣會嚴重損害使用者所有享受權利的公平性。
既然要限制或剝奪使用者的基本權利,
就該做到一視同仁的標準,任何違反標準的行為都該受到同樣的處罰,
罷免案也是,連署案也是,
而且不應當只對被罷免跟申訴的版主做無罪推定,
也不應當以連署當事人的言行作為否決的依據,
除非規定修改,發起連署人需無違規記錄方得申請,
否則任何的形式的連署案只要符合規定都應該讓它成案,不可以用程序否決
成案後可以要求連署人說明或舉證,然後由組長依事實跟規定裁決,
這樣比較符合程序正義,否則好不容易連署完成卻被莫名檔在門外,
這不僅侵害了使用者的基本權利,也會讓當事人心裡不好受
是否建議將涉及使用者基本權利的事務能夠訂出更嚴謹的規範,
並且盡量讓符合規定的連署案成案,利用成案後的討論去決定是否否決,
而不要在還沒進入審查程序就把連署案判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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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己功夫未肯加,吝驕封閉縮如蝸,
試於中夜深自省,剖破藩籬即大家。
自 勉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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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http://www.wretch.cc/blog/aster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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