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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又來多嘴回應一下。 我想罷免跟之前泛藍版連署有部份問題本質是一樣的, 就是版主跟組長這些管理者有沒有權力, 可以透過管理措施來剝奪或限制使用者的基本權利, 我覺得這個部份可能要先界定清楚。 如果是屬於限制或剝奪使用者基本權利的事務, 應該要在法規裡定義的非常明確,而且要有實際可行的執行標準, 不可以由管理者透過管理措施進行主觀裁量, 這樣會嚴重損害使用者所有享受權利的公平性。 既然要限制或剝奪使用者的基本權利, 就該做到一視同仁的標準,任何違反標準的行為都該受到同樣的處罰, 罷免案也是,連署案也是, 而且不應當只對被罷免跟申訴的版主做無罪推定, 也不應當以連署當事人的言行作為否決的依據, 除非規定修改,發起連署人需無違規記錄方得申請, 否則任何的形式的連署案只要符合規定都應該讓它成案,不可以用程序否決 成案後可以要求連署人說明或舉證,然後由組長依事實跟規定裁決, 這樣比較符合程序正義,否則好不容易連署完成卻被莫名檔在門外, 這不僅侵害了使用者的基本權利,也會讓當事人心裡不好受 是否建議將涉及使用者基本權利的事務能夠訂出更嚴謹的規範, 並且盡量讓符合規定的連署案成案,利用成案後的討論去決定是否否決, 而不要在還沒進入審查程序就把連署案判出局。 -- 克己功夫未肯加,吝驕封閉縮如蝸, 試於中夜深自省,剖破藩籬即大家。 自 勉 之 (MSN:asteroth921@hotmail.com) 真相http://www.wretch.cc/blog/asteroth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58.158.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