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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致群組長: 我一直循著 PTT的規定反應事情。不過感覺到似乎沒 什麼用。也許下一步是該到SYSOP去反應。或是,直 接跟中時與聯合說一下? rehtra不但涉嫌違反現實世界的法律,也涉嫌出借id 讓他人po文章,這也是違反PTT的站規。更何況,他 還教唆他人在PTT站上洗文章,以便在連署罷免時反 罷免之用。 又,rehtra涉嫌違法大量重製聯合報以及中國時報上 的文章的行為,也許要等到群組長問出個水落石出的 話,恐怕時間有點慢。 又或許rehtra的行為,群組長覺得「不是很嚴重」。 「還可以壓得下來」。 我也正在考慮這幾天寫一封檢舉信函給聯合報與中國 時報,向他們舉發使用者rehtra涉嫌違法長期、大量 重製其網路上非新聞類文章在PTT的這件事。 我在之前已經跟您說過了,使用者rehtra涉嫌違法長 期又大量重製聯合報與中國時報網站上非新聞類的文 章,但您的管理態度似乎不是很積極。明知所管理之 網路上存有非法上載之著作,而仍放任其存在的話, 恐怕也是有觸法之嫌。 rehtra不但涉嫌違反現實世界的法律,也涉嫌出借id 讓他人po文章,這也是違反PTT的站規。更何況,他 還教唆他人在PTT站上洗文章,以便在連署罷免時反 罷免之用,還說: 「需要地方灌文章數嗎?」 「放心,要灌是很快的...」 「很多版都能灌..」 「隨便打一些英文字母口貝....」 這些作為難道國研院都可以容許? 這樣的人,可以在國研院裡頭充任版主、小組長一職? 違反組規擔任一大堆版主,群組長說沒關係,教唆灌 文章數也沒關係?出借id貼文章也沒關係? 濫用小組長職權,在被罷免前一天,沒有公告偷偷換 掉版主,這也只是警告。 我不希望在這裡說群組長有「包庇」之嫌,不過,使 用者rehtra的所作所為,以及您的處理方式,應該大 家都看得到。如果大家對於版主、小組長的要求已經 低落至此,那麼也許群組長的處理態度也要負一點責 任。 以上的所有指控,若需要公開證據的話,我可以提出。 底下這一篇台大對著作權法領域有專門研究的謝銘洋 老師的文章,我先附上給群組長看一下。 附件: 《資訊法律專題》 電腦網路上使用之著作權法律問題探討 作者:陳家駿、謝銘洋 http://www.ascc.sinica.edu.tw/nl/86/1317/04.txt ... 如果上載行為無法為合理使用所涵蓋,例如將他人之整 篇文章、整個電腦程式送上網路,則必須得到著作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例如購買網路版之套裝軟體 ,供特定範圍之網路使用,如公司、機關或學校內部之 網路,此時其會有使用之授權,因此在授權之範圍內使 用,並無問題;又如前述freeware或 shareware,通常 著作權人容許他將其重製或散布,因此在將其上載到網 路之行為 ,便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如果有人想要在網路上建立資料庫,將期刊上之文章全 文納入,亦必須事先徵得著作權人之同意。如果未經著 作權人之同意,就將他人的著作上載,而其行為又無法 被認為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情事,則會構成著作權之侵 害。 ... 比較值得 注意者,網路管理人對於網路使用者所上載之 資訊,如果該等資訊 係被非法上載,是否必須負責任? 由於對著作權人而言,其欲追查 非法上載資訊者或對擅 自下載資訊者,實際上相當困難,反而是對 網路管理者 追究責任,較為容易,因此在美國有數件網路著作權糾 紛案件,皆是以網路管理者為訴訟之對象,例如前述 palyboy案即是 。 網路管理者雖然本身並未非法上載資 訊,但是如果其提供園地, 鼓勵網路使用者將受保護之 他人著作非法上載,以供其他網路使用 者免費分享或付 費抓取,其本身雖未直接從事重製之行為,但其一 方面 對於非法上載之重製行為有教唆或幫助之嫌,另一方面其 明知 為非法上載之著作,卻為使其他人能下載使用,而 將其留在網路上 ,亦會構成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所禁止之「明知為侵害著作 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 之行為。 惟有時網路管理者只是單純提供園地,並未鼓 勵或暗示網路使用 者將受保護之他人著作非法上載,而 是網路使用者自己擅自非法上 載,其他網路使用者知悉 後將其非法下載,此時網路使用者會構成 著作權之侵害 ,但網路管理者是否亦須負責?本文認為此時網路管 理 者若不知情,既欠缺共同侵害之意思,應不成立教唆或幫 助,但 是其明知所管理之網路上存有非法上載之著作, 而仍放任其存在, 則會構成上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 二款所禁止之行為,或者是其 原先雖然不知,但嗣後經 著作權人通知有侵害之情事後,而仍不將 其剷除,亦同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2.123.15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