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致群組長:
我一直循著 PTT的規定反應事情。不過感覺到似乎沒
什麼用。也許下一步是該到SYSOP去反應。或是,直
接跟中時與聯合說一下?
rehtra不但涉嫌違反現實世界的法律,也涉嫌出借id
讓他人po文章,這也是違反PTT的站規。更何況,他
還教唆他人在PTT站上洗文章,以便在連署罷免時反
罷免之用。
又,rehtra涉嫌違法大量重製聯合報以及中國時報上
的文章的行為,也許要等到群組長問出個水落石出的
話,恐怕時間有點慢。
又或許rehtra的行為,群組長覺得「不是很嚴重」。
「還可以壓得下來」。
我也正在考慮這幾天寫一封檢舉信函給聯合報與中國
時報,向他們舉發使用者rehtra涉嫌違法長期、大量
重製其網路上非新聞類文章在PTT的這件事。
我在之前已經跟您說過了,使用者rehtra涉嫌違法長
期又大量重製聯合報與中國時報網站上非新聞類的文
章,但您的管理態度似乎不是很積極。明知所管理之
網路上存有非法上載之著作,而仍放任其存在的話,
恐怕也是有觸法之嫌。
rehtra不但涉嫌違反現實世界的法律,也涉嫌出借id
讓他人po文章,這也是違反PTT的站規。更何況,他
還教唆他人在PTT站上洗文章,以便在連署罷免時反
罷免之用,還說:
「需要地方灌文章數嗎?」
「放心,要灌是很快的...」
「很多版都能灌..」
「隨便打一些英文字母口貝....」
這些作為難道國研院都可以容許?
這樣的人,可以在國研院裡頭充任版主、小組長一職?
違反組規擔任一大堆版主,群組長說沒關係,教唆灌
文章數也沒關係?出借id貼文章也沒關係?
濫用小組長職權,在被罷免前一天,沒有公告偷偷換
掉版主,這也只是警告。
我不希望在這裡說群組長有「包庇」之嫌,不過,使
用者rehtra的所作所為,以及您的處理方式,應該大
家都看得到。如果大家對於版主、小組長的要求已經
低落至此,那麼也許群組長的處理態度也要負一點責
任。
以上的所有指控,若需要公開證據的話,我可以提出。
底下這一篇台大對著作權法領域有專門研究的謝銘洋
老師的文章,我先附上給群組長看一下。
附件:
《資訊法律專題》
電腦網路上使用之著作權法律問題探討
作者:陳家駿、謝銘洋
http://www.ascc.sinica.edu.tw/nl/86/1317/04.txt
...
如果上載行為無法為合理使用所涵蓋,例如將他人之整
篇文章、整個電腦程式送上網路,則必須得到著作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例如購買網路版之套裝軟體
,供特定範圍之網路使用,如公司、機關或學校內部之
網路,此時其會有使用之授權,因此在授權之範圍內使
用,並無問題;又如前述freeware或 shareware,通常
著作權人容許他將其重製或散布,因此在將其上載到網
路之行為 ,便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如果有人想要在網路上建立資料庫,將期刊上之文章全
文納入,亦必須事先徵得著作權人之同意。如果未經著
作權人之同意,就將他人的著作上載,而其行為又無法
被認為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情事,則會構成著作權之侵
害。
...
比較值得 注意者,網路管理人對於網路使用者所上載之
資訊,如果該等資訊 係被非法上載,是否必須負責任?
由於對著作權人而言,其欲追查 非法上載資訊者或對擅
自下載資訊者,實際上相當困難,反而是對 網路管理者
追究責任,較為容易,因此在美國有數件網路著作權糾
紛案件,皆是以網路管理者為訴訟之對象,例如前述
palyboy案即是 。 網路管理者雖然本身並未非法上載資
訊,但是如果其提供園地, 鼓勵網路使用者將受保護之
他人著作非法上載,以供其他網路使用 者免費分享或付
費抓取,其本身雖未直接從事重製之行為,但其一 方面
對於非法上載之重製行為有教唆或幫助之嫌,另一方面其
明知 為非法上載之著作,卻為使其他人能下載使用,而
將其留在網路上 ,亦會構成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所禁止之「明知為侵害著作 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
之行為。 惟有時網路管理者只是單純提供園地,並未鼓
勵或暗示網路使用 者將受保護之他人著作非法上載,而
是網路使用者自己擅自非法上 載,其他網路使用者知悉
後將其非法下載,此時網路使用者會構成 著作權之侵害
,但網路管理者是否亦須負責?本文認為此時網路管 理
者若不知情,既欠缺共同侵害之意思,應不成立教唆或幫
助,但 是其明知所管理之網路上存有非法上載之著作,
而仍放任其存在, 則會構成上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
二款所禁止之行為,或者是其 原先雖然不知,但嗣後經
著作權人通知有侵害之情事後,而仍不將 其剷除,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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