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qwertqaz (...)》之銘言:
: 組長
: 那位板主對我在板上討論板務就對我水桶處分
: 但我在這個板對他的處分提出質疑
: 他卻不回應
: 這樣到底算什麼?
: 他要求板上網友不能在板上討論板務
: 那他就得願意在他板回應他人對板務提出的質疑
: 謝謝
敬愛的版主
謝謝您花時間來看我的申訴,我是為aqwertqaz辯護的人,我是一個「人」,
請您按基本人權給我們一點空間,謝謝。
首先,我證明aq對您所提的言行是事實。我也舉證aq被版主的處置是不恰當的。
當然我不否認一位版主照顧一個版是很辛苦的,但我也希望任何版主應依法行政。
版有版規,這是對雙方的約束不是單方的權力行使,請您參考。
根據版規aq若有違規應受「第一次」水桶處置,而非「永久處置」(證一),
根據事實,aq並無三次違規記錄,卻遭「永久水桶」(證二),
根據事實,認人或ID由版友投票,其原始點是來對自aq的處置預備(證三),
根據事實,aq向基督教提問若不得確定答覆,遍循答案也叫重複PO文嗎?(證四),
根據事實,版主公開徵詢版友「版務」意見,但不得討論「版務」已屬不恰當之規定
(證五)。
根據事實,「多數人」不喜歡aq的發言,而將多數人的意見當證據作處置,
這是譁眾取寵不是依法行政(證六),當然,我可以體會版主的群眾壓力,
但仍應依法行政,不是嗎?
既然是「版務」就是公眾之事,根據刑法311條,這是可受公評之事,憲法也提供
每一位人民有言論自由之權力不受政府侵害,刑法310條更是給了自由的尺度。
是否版規可以大過公法呢?另外,既是眾人之事卻不能討論,這叫版規嗎?
而我卻因討論版務被水桶,請組長三思。
對一個人「處分」是相當於一部刑法,在罪刑法定主義之下,版主處分人總該有個
「證據」揭示吧,更何況連證據也沒有就把人「永久水桶」,這還有版規嗎?
組長,您不會希望每天都有人來申訴吧,aq的申訴我並未見到您的主持正義,
若是大家能在基督版內討論版務完成,何需勞駕您做一裁示呢?
我的主張是取消對aq的永久水桶處分,而且我亦舉證說明,是否請您依事實調查
還人公道。
感激不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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