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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qwertqaz (...)》之銘言: : 組長 : 那位板主對我在板上討論板務就對我水桶處分 : 但我在這個板對他的處分提出質疑 : 他卻不回應 : 這樣到底算什麼? : 他要求板上網友不能在板上討論板務 : 那他就得願意在他板回應他人對板務提出的質疑 : 謝謝 敬愛的版主 謝謝您花時間來看我的申訴,我是為aqwertqaz辯護的人,我是一個「人」, 請您按基本人權給我們一點空間,謝謝。 首先,我證明aq對您所提的言行是事實。我也舉證aq被版主的處置是不恰當的。 當然我不否認一位版主照顧一個版是很辛苦的,但我也希望任何版主應依法行政。 版有版規,這是對雙方的約束不是單方的權力行使,請您參考。 根據版規aq若有違規應受「第一次」水桶處置,而非「永久處置」(證一), 根據事實,aq並無三次違規記錄,卻遭「永久水桶」(證二), 根據事實,認人或ID由版友投票,其原始點是來對自aq的處置預備(證三), 根據事實,aq向基督教提問若不得確定答覆,遍循答案也叫重複PO文嗎?(證四), 根據事實,版主公開徵詢版友「版務」意見,但不得討論「版務」已屬不恰當之規定 (證五)。 根據事實,「多數人」不喜歡aq的發言,而將多數人的意見當證據作處置, 這是譁眾取寵不是依法行政(證六),當然,我可以體會版主的群眾壓力, 但仍應依法行政,不是嗎? 既然是「版務」就是公眾之事,根據刑法311條,這是可受公評之事,憲法也提供 每一位人民有言論自由之權力不受政府侵害,刑法310條更是給了自由的尺度。 是否版規可以大過公法呢?另外,既是眾人之事卻不能討論,這叫版規嗎? 而我卻因討論版務被水桶,請組長三思。 對一個人「處分」是相當於一部刑法,在罪刑法定主義之下,版主處分人總該有個 「證據」揭示吧,更何況連證據也沒有就把人「永久水桶」,這還有版規嗎? 組長,您不會希望每天都有人來申訴吧,aq的申訴我並未見到您的主持正義, 若是大家能在基督版內討論版務完成,何需勞駕您做一裁示呢? 我的主張是取消對aq的永久水桶處分,而且我亦舉證說明,是否請您依事實調查 還人公道。 感激不盡,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21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