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 引述《emsg (msg)》之銘言:
: : 既不知邏輯從何而來,又如何得知答案呢?
: : 如果你再問一次,不就是重覆PO文嗎?這樣你認同嗎?
: 是沒有人回答他的問題嗎?
有啊,他未得答覆,再提問題又何錯之有?
: 還是他對於別人的回答視而不見?
這就是主觀認定了。
: : 有啊,當年不是基督徒的時候,我與他無異,您呢?
: 我對您如何沒有興趣
是嗎?那您回我的文是有興趣的表示嗎?開開玩笑別介意。
: : 注意了,這是你的認定不是鑑定,所以我只能尊重您的看法,
: : 但不同意這種論斷,您正在下別人的「定義」。
: : 所以我無認同的的必要,可接受嗎?
: 那怎麼辦? 定義是主觀的,
重點是,我們自己主觀下別人的定義,和證明一個定意識不同的吧!
: 所以每個人都可以我行我素?
當然不行喔,尤其是執法者如版主。
: 難道陳進興可以說強暴不好是你們的定義,我無認同的必要?
您又見笑了,他是在事實認定下經調查起訴審判執行的,如此,我才有認同的必要。
和大家說aq不好,就會使我認同是兩回事。
: : 妄自類推?一個版規處置一個人的永久禁聲,依法剝奪人的基本權不叫刑法叫什麼,
: 什麼時候在網路上po文是基本人權?
言論自由不較基本權,難不成是投票權嗎?
: 又,刑法的處罰就是刑罰,現在是Q版友去坐牢了嗎?
請您看清楚,刑罰不一定讓人坐牢,
但將人禁聲的自由限制與坐牢限制自由有差別嗎?
: 要引用法律概念,也多了解一點吧
好阿,那就多指教了。
: : 難道是行政訴訟嗎?這可是您的主張吧!
: : 看過你的文,既然你對法律清楚,那您我之間應是地位相同也是武器平等。
: : 這樣就好談了。
: : 再問您一次,這是不是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
: : 版主該不該提證據辦人?
: : 按事實認定,該不該照版規處理?
: : 以上三題可是簡單題喔。
: : 謝謝
: 對不起,我並不認為你對法律清楚
對不起,您還未回答我這個對法律不清楚之人的三個簡單問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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