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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 引述《emsg (msg)》之銘言: : : 既不知邏輯從何而來,又如何得知答案呢? : : 如果你再問一次,不就是重覆PO文嗎?這樣你認同嗎? : 是沒有人回答他的問題嗎? 有啊,他未得答覆,再提問題又何錯之有? : 還是他對於別人的回答視而不見? 這就是主觀認定了。 : : 有啊,當年不是基督徒的時候,我與他無異,您呢? : 我對您如何沒有興趣 是嗎?那您回我的文是有興趣的表示嗎?開開玩笑別介意。 : : 注意了,這是你的認定不是鑑定,所以我只能尊重您的看法, : : 但不同意這種論斷,您正在下別人的「定義」。 : : 所以我無認同的的必要,可接受嗎? : 那怎麼辦? 定義是主觀的, 重點是,我們自己主觀下別人的定義,和證明一個定意識不同的吧! : 所以每個人都可以我行我素? 當然不行喔,尤其是執法者如版主。 : 難道陳進興可以說強暴不好是你們的定義,我無認同的必要? 您又見笑了,他是在事實認定下經調查起訴審判執行的,如此,我才有認同的必要。 和大家說aq不好,就會使我認同是兩回事。 : : 妄自類推?一個版規處置一個人的永久禁聲,依法剝奪人的基本權不叫刑法叫什麼, : 什麼時候在網路上po文是基本人權? 言論自由不較基本權,難不成是投票權嗎? : 又,刑法的處罰就是刑罰,現在是Q版友去坐牢了嗎? 請您看清楚,刑罰不一定讓人坐牢, 但將人禁聲的自由限制與坐牢限制自由有差別嗎? : 要引用法律概念,也多了解一點吧 好阿,那就多指教了。 : : 難道是行政訴訟嗎?這可是您的主張吧! : : 看過你的文,既然你對法律清楚,那您我之間應是地位相同也是武器平等。 : : 這樣就好談了。 : : 再問您一次,這是不是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 : : 版主該不該提證據辦人? : : 按事實認定,該不該照版規處理? : : 以上三題可是簡單題喔。 : : 謝謝 : 對不起,我並不認為你對法律清楚 對不起,您還未回答我這個對法律不清楚之人的三個簡單問題。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21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