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述《Majestic (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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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不知道他這樣公告有何效力 ?
根據智慧財產權法,只要不用於營利為目的,
沒有什麼理由不準轉吧 ,更何況是進ㄧ步的上訴所需。
市民基於自己的利益,要上告當然需要證據,
既然上告,當然是所有券宗移往上級機關。
請問有何理由不可轉錄呢 ?
好大的官威, 要申訴就得有被劣退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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