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AboutBoard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本次訴訟爭點有三: 一、刪文當下之適當性 二、刪文當下之合法性 三、水桶本人之合法性 ※ 引述《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之銘言: : 標題: Re: [申訴] historia版板主無理由水桶 : 時間: Sat Jun 12 01:24:57 2010 : : 以下說明文: : : ※ 引述《vavamk (自摸十萬)》之銘言: : : (一)本人於historia版在Mon Jun 7 09:58:04 2010時,發表一篇文章( z-2-8-126 : : ,旋遭MRZ板主無理由刪除。 : : 我在Mon Jun 7 15:15:50 2010曾寫信說明刪文理由: : : ※ 引述《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之銘言: : : 歷史版只談歷史,你這是歷史嗎? : : 而被刪該文內容按照規定保存在歷史版精華區, Z-2-8-125 + 126 : : 為避免本文過長不便閱讀,請群組長前往詳閱. : : 其內容並不符合我回答申訴者的第二封回信內容: : 請問刪除當下何以無明確之刪除理由依據? : ※ 引述《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之銘言: : : ※ 引述《vavamk (自摸十萬)》之銘言: : : : 歷史的定義是閣下說的還是我說的? : : 請看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 : : 歷史 : : 過去事件的總稱,特別指重大的事或具有影響力的發展。如:「想了解我中 ? : : 民族的原流,便須了解我們的歷史。」 : : 記載或討論過去重要事件、發展的文獻。如:「歷史可做為計劃未來的借鏡 ? : : 以歷史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如:「歷史是中學的必修科目。」 : : 至少你的文章要符合教育部字典的定義. : : 換言之,既然按照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所下的最基本定義內容來看, : 則討論內容必須有明確的"人,事,時,地,物",也就是言而有徵,而不 : 是無限上綱的以為只要寫想當然耳卻毫無憑證之事,就能當作這是 : "討論歷史".這種作法可以用在八卦版,但歷史版既然是學術類版, : 當然必須堅守學術討論的最基本定義與範圍. 該歷史定義,板規並無, 亦無”本板所謂歷史,係以教育部之定義為主,凡發文均須符合之”。 即令無,亦可以行政命令公告之,就如同4929篇列出明確的文章出處網站。 版主所言,係屬事後補述,本人爭點係屬刪除當時之適法性、適當性, 刪除當時沒有任何公告、依據,就被刪除,本人主張當時是違法處分而無效。 版主來信給的資訊太少,加之板規未規定、本人亦非歷史學家, 本人完全無法從中理解版主所謂, “討論內容必須有明確的"人,事,時,地,物",也就是言而有徵,” 該版雖為學術類版,惟閱讀者並非全然專業,版主應考量沒有受過專業訓練者之認知, 本人希望明確看到的是理由,不是解碼!更非臆測! 若版主依其既定觀念做為理由之一,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更應有明確性原則, 版主第二封信中,並未提及上述話語,請問當下明確性何在?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2號解釋: 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 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 者,茍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版主來信告知其內心概念, 該意義不難理解,但卻無法與版主所持之信念連結。 故而本人自行理解後,卻換得水桶處分,直到到此才知MRZ版主所認定的歷史, 版主依其內心之想法作為判決證據之一,請問當下明確性何在? 既難與版主所持信念連結,版主若依其為理由,本人自難以預見。 且本人第二封三點均回應之,但版主再未回信,根本不知道版主認為本人了解或不了解。 版主沒有教學義務,但有說明處分依據義務!以符合明確性與罪刑法定! 本人已於z-2-8-125篇敘述,許多約定成俗的,人事時地物通通都不知道, 但本人認為就是因為不知道,所以才有學術價值可探討, 本人希望能藉此請專業者提出佐證與看法而討論。 本人於該篇之論述,係以就本人所知,推估因果關係。 而125篇亦有推文 跟我國文老師說的一樣 他也說a是最好發的母音 06/06 20:10 可資證明並非本人胡謅瞎掰。 同樣,124篇之推文,原發文者亦提出相同疑問 → :這是歷史問題啊 「爸」「媽」在中文中的出現與使用 06/05 22:28 → :板主你是在s什麼? 第125篇之推文,亦有板友詢問刪除原因, → : 請問這兩篇有什麼問題? 為什麼待刪? 06/06 19:57 而124篇之內容,本人認為歷史成分大於語音成分, 故本人以就本人所知之歷史與語音成分做回復,即126。 本人於126最後附註,那是本人知道的說法,本人並不知道是否有其他說法, 是否有人知道確切之人事時地物,故希望討論之。 為版主對板友之疑問視若無睹,故本人認為124會被S,係因論述不足,而非違反板規, 但針對疑問、是否違反板規、違反何板規,沒有任何版主說明之。 惟125篇是回S(124)文,遲早會被刪除,故125篇之基礎上,發文126篇。 若版主認歷史須照版主之認定,應於刪文時或S文時公告之, 以行政命令方式補充板規之不足, 而非真正引起爭議時,再大張旗鼓說應該如何如何。 該文用什麼理由刪是一回事(適當性),該文刪除有無理由又是一回事(適法性)。 該處分已引起許多板友之疑惑,卻未見任何說明即刪除, 版主此舉已有法律明確性與罪刑法定之爭議。 : : 除此之外,若要討論"爸爸,媽媽"的語源,本群組明明有語言學版, : 為什麼不去那邊討論,偏偏來到歷史版討論?況且就算在歷史版討 : 論這個話題,至少也應該讓內容符合歷史研究的最基本定義,也就 : 是一定要在內容有明確的"人,事,時,地,物",並加上確切的歷史 : 證據.若群組長詳閱原來的那些文章之後,自然明白申訴者的文章 : 應當被刪. 不合板規本應當刪,但不合在哪? 如不是歷史,版主應於板上明確說明”為何不是”, 本人亦多次請版主說明,版主卻至此才提出第一次論述。 第一封信僅一個反問句,”歷史版只談歷史,你這是歷史嗎?” 並未明確說明”為何不是”, 本人自始至終均認為此類係歷史成分大於語言成分, 並附論述表示爲何本人認為是歷史,如附件(四)。 後板主再給一篇教育部歷史定義,告訴本人要符合該定義, 本人亦回信告知本人針對該定義之看法, 並要求說明之,版主卻仍未明確說明”為何不是”,如附件(五)。 本人認版主此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5條之法律明確性原則、刑法第一條之罪刑法定主義, 該處分有重大瑕疵。 本人於此推定,板主問句有另一涵義,亦即本文PO錯版。 若以此觀點本人PO錯板,附理由刪文,係本人之疏失,應受之處分, 如z-2-8-126最後一段, 本人回S文,係本人違規於先,故本人遭刪文無異議。 選擇版面是板友PO文義務,惟該版範圍廣大,與多項專門學科均有交錯, 板友PO文時亦有可能疏漏,不慎PO錯板, 版主之職責係管理版面,若版主認為發錯文,可有多種方式管理版面。 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 1.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版主在任何一封信附理由告知如”發錯版”之訊息, 亦可於刪除文章時由其他版主公告之,如4927篇, 但是並無任何隻字片語提到”PO錯板”之情事, 並在這裡講有語言學版,這句話是刪除當下就應該說的, 本人申訴、寄信都可說明之, 當然,亦可直接刪文、直接水桶、直接報請砍除帳號。 2.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告訴(不管是警告、勸告、公告均可)告訴板友,本人認來信附發錯板理由即是侵害最小, 但並沒有任何隻字片語告知”發錯板”,而僅針對歷史定義做論述。 3.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若以此為由,版主之行政行為並未符合該條第2項,其處分有重大瑕疵。 惟版主於第二封回信只針對歷史做回應,合理推定版主回信當下, 亦不認為該文係單純”語言問題”,亦參雜歷史問題, 否則應該在該信中或公告附上”PO錯板”之訊息, 本人PO歷史版,係覺得歷史面大於語言面。 故本人針對第二封信作本人對該定義之認知與回應,與本人認為符合之論述。 : : 而且我已經寫信提出解釋,申訴者仍不知進退,並進而在版面貼出 : 向本人挑釁的文章,而這篇文章也完全脫離版旨,因此,本人決定 : 先將其文章存入精華區內然後刪除,並將其浸入水桶,以免其因此 : 無理取鬧,破壞版面秩序. 爭議文章(z-2-8-125)發文時間 Mon Jun 7 09:58:04 2010,惟不知何時刪文。 刪文係屬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惟無論係以何理由刪除文章, 均應有理由,不管是註記鬧版、不符版旨, 均應有理由,而後當事人再依據結果決定是否申訴。 但是本案沒有留下任何警告、標示或可資證明刪文理由之文字, 而兩封來信之理由,本人基於對板主之尊重,一一回覆, 並於兩篇附件(四)(五)中說明本人心中之疑惑, 版主卻無針對疑惑之回應,故該理由本人主張並無理由。 因此本人認版主此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5條之法律明確性原則、 刑法第一條之罪刑法定主義, 刪文之行為已屬重大瑕疵,處分自始無效。 MRZ版主於時間 Mon Jun 7 14:22:43 2010來信,問本人是歷史嗎? 本人於時間 Mon Jun 7 15:15:50 2010回信, 然本人認刪文係無理由,違反上開條文,請版主明確說明之。 後本人於時間 Mon Jun 7 15:20:32 2010寫信給MilchFlasche版主, 請問管版依據與方式, 後MRZ版主時間 Mon Jun 7 15:34:24 2010再次來信, 應是不認同本人回應之意見,故而附上教育部之歷史定義,卻無告知刪文之依據。 本人亦於時間 Mon Jun 7 17:19:18 2010回信, 告知本人對教育部歷史定義之認知,並促請版主再次說明刪文之依據, 並有何者不符合該定義? 惟兩次提問,均無下文。 MilchFlasche版主於時間 Wed Jun 9 04:41:20 2010方回信 據本人詢問刪文之明確條文時,已超過24小時,無論是哪位板主,均無任何回應。 本人藉信件詢問多次,從頭到尾均沒有任何版主告訴本人,刪文之依據何在! 故本人依照歷史研究院組務板 MRZ小組長 2010.0417之公告程序(第429篇)第二條、 板規第七條之依據,提出申訴,本人於法有據, 同時本人認水桶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條誠信原則, 且本人無同法119條信賴無不值得保護行為, 何以本人之信賴不受保護? 何有挑釁、鬧版、無理取鬧、不知進退之說?本人認此已有誹謗之嫌! 且本人依程序申訴後,隨即該申訴文遭刪文並水桶, 如此重大之事,亦無任何理由(本人認該理由係無理由,前已述之)。 反觀該版主執法,在板上S文、刪文無理由,比照同版4974, 與該版主於軍武版之管理,即可知對本人之差別待遇,已違反平等原則。 同樣針對語言學版爭議之4927版,該版公告,我的?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toria 標題 [公告] 刪文對象: 時間 Sun Apr 4 16:03:09 2010 ─────────────────────────────────────── 請版友以後要分清楚"歷史版"跟"語言學版"的不同. : : 我已經預料申訴者將會來此申訴,故也準備好在此做出公開的回覆, : 並靜候群組長的判決. 本人在此強烈質疑版主管理版面之心態,版主本身就是一中立的管理者, 加之以本身又是歷史學專業,不思以其專業協助板友,反以此專業作為箝制手段, 合法性而言,並未違反板規,但就道德上而言,請問 庭上,此舉是否不當? 本人是否來此申訴係屬本人依據判決結果後之行為, 亦屬本人之權力,版主此語嘲諷與調侃意味頗濃,本人亦認有挑釁之意味, 請問 庭上此舉是否不當? 因為本人會來申訴,所以乾脆刪文不附理由、依程序申訴就直接水桶?反正本人都會來! : : 除此之外,也請群組長能夠審理上一次的申訴,讓在下能夠儘早恢復 : 在歷史版上的發言權. 本人以為,版主針對板友之疑問、本人回函之內容均視若無睹, 以對非專業者難以理解版主定義之資訊為理由,逕自刪除, 而本人依程序所為之申訴, 其當下之刪除行為違反法明確性與罪刑法定,故主張處分有瑕疵,自始無效。 水桶之行為違反該板板規、申訴程序第二條、 行政程序法第8條、法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 任何公告或行政命令,均無理由因MRZ版主無法發文而不發文,亦可由其他版主代行之! 附件 與各版主之通信內容 ****** (一) 作者 vavamk (自摸十萬) 標題 請問貴版版規 時間 Mon Jun 7 15:20:32 2010 ─────────────────────────────────────── 版主您好, 請問貴版版規的刪文規範是否只是版主自由心證? 這樣會造成非常嚴重的發文問題, 現在連刪文都不必附理由,更嚴重連屍骨都沒了, 請問是否會造成版主職權凌駕版規以上之虞? 本文沒謾罵、沒挑釁、不牽涉老母、外國種族宗教男女黨派階級, 刪文不附理由,請問在管理上是否有瑕疵? ****** (二) 作者 MilchFlasche (實踐才能發光) 標題 Re: 請問貴版版規 時間 Wed Jun 9 04:41:20 2010 ─────────────────────────────────────── ※ 引述《vavamk (自摸十萬)》之銘言: : 刪文不附理由,請問在管理上是否有瑕疵? 抱歉我沒有及時回覆處理,造成您的疑慮, 也因此在板上申訴而遭到 MRZ 板主水桶。 我正在與 MRZ 板主討論處理的方式, 希望能盡快給您一個合理的交代。 已刪的文章通常我們會放到精華區「板務專區」「不適合留在板上的文章」, 所以不至於屍骨無存, 不過因為 MRZ 板主之前與其他板友間的爭議尚未解決, 所以他無法在板上發文說明; 本人也長期疏於板務,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 (三) 作者 vavamk (自摸十萬) 標題 Re: 請問貴版版規 時間 Wed Jun 9 10:36:31 2010 ─────────────────────────────────────── : 本人也長期疏於板務,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板主您好,感謝您的回信。 事情分開看,一碼歸一碼。 先針對本人無理由遭水桶情事說明。 MRZ板主與其他版友之爭議尚未解決,期間可否行使版主權限? 行使版主職權是否造成爭議?其裁量是否有瑕疵? 此係本人依MRZ於歷史群組所公告之訴訟程序提出,請問水桶之依據何在? 請問是否有任何公告或宣布,明確表示凡訴訟者應水桶? 此舉已侵犯本人言論自由與人身自由,之前刪文是違法,現在水桶是違憲! 本人感到憤怒與遺憾! 即使MRZ板主無法發言,但仍可合理推定不影響版務管理。 請問您與另位板主可否發言?可否於板上宣達水桶之依據? 若有明確依據,例如依PTT訴訟程序法第X條之規定, 並附上條文與出處(例如國家研究院-歷史群組版-菁華區),請於板上明確宣達之。 若無任何明確依據,請於2010年6月9日1700時前解除水桶, 並針對將本人水桶之事於板上公開說明並道歉! 本人拒絕接受任何無法律依據之論述! 屆時本人將據此項群組上訴。 再針對無理由刪除文部分說明, 一為"適法性",即該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無刪除理由刪除就是不對,且您與另位板主仍可 公告之, 不應以MRZ版主無法發言為由而不為,此係無理由,本人主張之理由已在申訴文中,茲不 贅言。 二為"適當性",即該文章是否符合版規, 爲求完備,本人將本人與MRZ版主通信(共2封)之內容呈現,以玆補充與供参。 ****** (四) MRZ版主於時間 Mon Jun 7 14:22:43 2010第一封來信, 本人於下列時間回信: 作者 vavamk (自摸十萬) 標題 Re: [閒聊] 爸媽的語音來源 時間 Mon Jun 7 15:15:50 2010 ─────────────────────────────────────── ※ 引述《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之銘言: : 歷史版只談歷史,你這是歷史嗎? 真好,現在連屍骨都不存了,殺人毀屍滅跡?請版主依照版規,把我違反的條文一一列出 , 以符明確性原則,謝謝!另外不必用否定語法,我說是! 閣下現在打的字、講的話、使用的語言,請問怎麼來的? 天上掉下來的還是石頭蹦出來的?如果是這樣,我轉PO靈學版。 或是閣下不稱呼爸爸媽媽?言必稱母親大人膝下? 如果是,母這個字還是象形字,商代甲骨文是不是歷史?東漢許慎說文解字是不是歷史? 請閣下告知何者不是歷史?閣下沒興趣的,不代表別人不能討論, 本是閣下說的還是我說的?歷史的定義是閣下說的還是我說的? 整本三國演義除了杜甫的"江流石不轉、遺恨失吞吳"有註明出處外, 哪個不是"後人有詩嘆(讚)曰"?本到何處?三國演義還是那些後人?但是後人不可考, 我想要詢問"血染征袍透甲紅、當陽誰敢與爭鋒"這首稱讚趙子龍的作者, 請問這不是歷史嗎?至少我找不到出處,我會尋求專業解釋, 如果大家都不知道,那我只好註明出自三國演義。 文丑死於亂軍之中,誰殺的?雜魚ABC?不知道, 但是我覺得能殺掉當時最強盛的勢力的手下大將,應該不是簡單人物。 我想要知道,這不是歷史嗎? 敬重閣下是版主,依照閣下行事風格,覺得閣下是個可討論之人, 故我附上法條,請版主以身作則,結果閣下只回我2句話13個字,外加2個標點符號, 版上連個刪文紀錄都沒有,請問又是什麼意思?刪文不需理由?版規是版主訂的,不是我講 的, 怕被質問就不要當版主,要當版主又不想被質問,就直接把板規列出, 板上所PO文章,皆由板主自由心證! 閣下之前不是還公告週知轉文要附來源?現在請問版主刪文的來源為何? 閣下所為已侵犯個人之著作權。 我還真有良心,閣下13個字,我用這麼長串回應。 其實我應該只回,我說這是歷史,你憑什麼刪? ****** (五) MRZ版主於時間 Mon Jun 7 15:34:24 2010第二封來信, 本人於下列時間回應: ※ 引述《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之銘言: : ※ 引述《vavamk (自摸十萬)》之銘言: : : 歷史的定義是閣下說的還是我說的? : 請看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 : 歷史 : 過去事件的總稱,特別指重大的事或具有影響力的發展。如:「想了解我中華 : 民族的原流,便須了解我們的歷史。」 西方船堅炮利,科技發達,使英語成為必要的外語, 中國崛起,13億人說的話,讓華語教學再度成為熱門, 請問從古早一直到現在,全台灣2400萬人、全中國13億人、全世界60億人的共通發音, 都在發bama的音,我們叫ㄇㄚ,西方叫mom,哪些語音是一開始就東西通用的? 茶為何叫tea?賴打與lighter有何關聯? 這是語音的轉變,而非一開始就共通! 閣下知道台灣甜不辣是從日本天婦羅來的,但是這根本就是兩碼子事, 還跟葡萄牙人有關,我們卻把兩者搞混嗎? 真正影響重大的,就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習以為常的事物! 筷子、酒、菜餚、桌椅,哪個沒有專書介紹?他們就只是路邊雜耍,難登大雅之堂? 我認為這是重大事件,具有影響力! 請問圖坦卡門之死,對2010年台灣經濟政策制定有何影響? 再問通古斯加大爆炸,對希特勒屠殺猶太人有何影響? 請問板上可以討論圖坦卡門之死嗎?可以討論通古斯加大爆炸嗎? 地球46億年歷史,經歷多次演化大爆炸和五次大滅絕, 對地球生物的發展有非常重大的影響, 特別是6500萬年前的恐龍滅絕,哺乳類得以出頭,才有現在的人類, 請問板上可不可以討論生物演化和恐龍滅絕?這個比圖坦卡門和通古斯加的影響更大! 閣下可以允許博理璽天德,卻不准談論爸媽?我是在問候他人父母嗎? : 記載或討論過去重要事件、發展的文獻。如:「歷史可做為計劃未來的借鏡。 」 全人類都在講,這麼重要的事情,請問從誰?何時?在哪?原因?有任何明確的記載嗎?我不 知道。 如果沒明確記載就不能討論,那請版規公告,凡是沒有明確記載者,一律不得PO文! 但我知道現階段的論點,都是推估的,因為古時候可沒有錄音機這種東西! 如果閣下知道精確答案就請閣下告知,我會很感激, 但是如果閣下也不知道,請問為何不能討論?閣下不知我不知,不代表別人亦不知! 而且教育部的辭典,亦有明列"討論"字樣! 閣下喝酒嗎?我不喝,但是酒的研究比比皆是,然而那些對我沒有影響。 語音是大家都在說的,這比酒的影響更廣泛!我不喝酒,但我要說話,我會叫爸媽! 我說過了,如果我全知全能,那這個版可以廢了! 但是今天就是發生了,而且是極少數世界都會發生的, 世界各國初生嬰兒一開始發的音,都是bama,別忘了,閣下出生時也是! : 以歷史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如:「歷史是中學的必修科目。」 中華民國臺灣教育部國立編譯館版本的歷史課本,是由舊石器時代開始編寫的, 而一綱多本的各家歷史課本,也不出這個範圍。 我不知道bama指稱父母的歷史有多久,所以我才希望能討論! 而這門科目,可以叫聲韻學、可以稱語言學、可以叫語音學! : 至少你的文章要符合教育部字典的定義. 我認為符合,如果不符合,請閣下指出哪一點不符合? 至少到目前為止,我提的各個問號,閣下一直都沒有說明! 而且閣下是依照版規哪一點來刪文?也沒表示,連屍骨都沒了,都不用說明嗎? 我附的法條,閣下一條都沒回應! 我打了這麼多理由論述,閣下一個用13字,另一個用複製貼上, 我敬重閣下的學識淵博,但是閣下似乎連這點基本的尊重都沒有, 侵門踏戶地侵犯他人權利,講都不講一聲? ****** -- 可以接受力戰而敗 絕不原諒裝死擺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56.139 ※ 編輯: vavamk 來自: 220.137.56.139 (06/13 04:22) vavamk:轉錄至看板 BoardCourt 12/08 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