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之銘言:
: ※ 引述《vavamk (自摸十萬)》之銘言:
: : 本次訴訟爭點有三:
: : 一、刪文當下之適當性
: : 二、刪文當下之合法性
: : 三、水桶本人之合法性
: 按照那三篇貼文內容來看,本人刪除適當而且合法.
: 除此之外,本人對你已經提出書信勸告,你卻屢勸不聽,自然理當水桶.
此係本案爭點,請問合法的"法"在哪?
太破碎而冗長的回文係對 庭上的不尊重,故重新整理一次。
請容許在下提醒 庭上注意,版主自始至今,
與本人之信函、兩次答辯均以”論述性”內容作為其管理依據,
從未針對任何本人所質疑之違反之法律明確性內容做任何陳述,
而之前本人之相關詢問亦毫無回應。
板主平日發布公告,身分可視為PTT內行政機關;
當板主刪文水桶,做出侵害他人權利之決定,身分可視為PTT內司法機關。
依法行政、依法審判乃法治國原則之核心概念,
只要依照版主身分與權限行事,即應遵守此原則。
板主雖因前案而無法於板上發言,惟其他版主亦可代行之,不因以此而不予回應。
依刑法第16條,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責。
本次訴訟爭點有三:
一、刪文當下之適當性
二、刪文當下之適法性
三、水桶本人之適法性
由版主所言,可得知版主已將三件事情混在一起,
本人去信MF版主說明時,已表明三件事情要分開看。
一、刪文當下之適當性
本案爭點係對”歷史”定義之不同,即有教育部字典之解釋,
該內涵仍會因解讀角度不同而不同,
如前述本人與版主之解讀不同,進而造成爭議。
故歷史之定義在本案中,可視為一不確定法律概念,如公序良俗、猥褻等概念,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32號解釋,該概念有三內涵,
1.茍其意義非難以理解,教育部字典意義不難理解,惟各自解讀會有出入。
2.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本人認該文符合該定義而PO文,因不符該文定義可能被刪除。
3.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當雙方各說各話時,應由司法機關認定。
版主無理由(本人所謂理由係指"法令依據",含各項法律命令規範條文等足可資信任者,
並非版主來函兩封的論述"理由",爲免混淆,下稱依據)刪除本人PO文,隨後來信,
本人亦就本人認知論述之,然本人並不知道版主之定義為何,
本人認版主對歷史自有其定義,惟在兩次信件中均並未說明,至答辯時才提出。
其中第一次信件,竟然是用問句!本人甚感詫異,如果認為本人對歷史認知有問題,
爲何會來問一個有認知已經問題的人?是討論?是質問?
還是有其他目的?資訊太少,無從得知。
但本人認為版主應據以明確告知,而非將問題丟回給本人。
基於對版主的尊重,本人亦盡量詳述本人對歷史之界定。
不過結果似乎無法得到版主認同,遂有第二次來函,要求本人要合乎教育部字典定義。
本人更感意外,但基於對版主的尊重,本人亦盡量針對各定義詳述本人之界定。
但信回了,版主對本人之定義亦不置可否,毫無回音,也不說明哪裡不符合。
因此只能藉此機會,請 庭上針對本人與版主對歷史之定義,
判決該文是否有留在板上的價值。
二、刪文當下之適法性
本人前已敘明,對125篇被刪本就無異議,後發126。
版主依其所認定者刪文,本就屬版主裁量權之一,
本人既在板上發文,就已同意屬受此拘束,並尊重之。
本人自始至今始終強調,刪文係侵犯著作權之行為,
應有法律明確之依據,以符法律明確性。
該文被刪於先,版主寄信於後,本人回應時亦提醒,刪除文章屬侵權行為,應有依據,
但信回了,文章沒回復,針對本人對歷史的看法也不置可否,
毫無回應,也沒任何公告與違規依據。
因此本人又寄信於另一版主,請求說明管版依據,卻也毫無下文(該信數日後回)。
本人認刪文附依據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24小時內均未接獲任何正面回應,
本人認版主係不理會,且依據無罪推定原則,
版主並未告知明確違反何條前,文章都是合法的,
合法文章卻遭無依據之違法刪除,因此依程序據以提出違法刪文無效之訴。
要論處分他人,應有其要件,即違法構成要件該當 + 違法性 + 有責性,
缺少其一即不夠成違法行為。
本人認為,該文是否符合歷史定義是一回事(適當性),
而刪除有無依據又是另一回事(適法性),
這也是本人寄信給MF版主時所提到的。
若不符合板旨,附依據刪文,無論是在板上公告或給本人信函,應註明如
“該文不符歷史定義(違法構成要件該當),違反版規第X條(違法性),
予以刪除(有責性)。”等文字,
同時因歷史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因為本人並不知道版主歷史定義為何,
本人亦針對教育部歷史定義為陳述,故更應該表明
“歷史應符合明確人事時地物,言而有徵,更何況該內容屬於語言學版”之內容,
如同版主之前管版之處置,或如軍武版之方式,方有法律明確性。
是以本人不斷提出之前管版與軍武管版佐證,希望能受平等對待。
但現況係刪除不講刪除理由(適當性、即構成要件),
不說刪除依據(適法性、即違法性),逕自刪除,
板主認本人論述不符歷史,哪裡不符合?當時也無明確說明,日後也無回應。
“歷史應符合明確人事時地物,言而有徵,
更何況該內容屬於語言學版”這些內容是到答辯才知道,
當下根本無從知悉,如何遵循?本人僅能遵照程序為之。
即使如此,該兩函亦僅代表版主刪文有適當性,那是版主的裁量,本人予以尊重,
亦於126中告知尊重版主裁量權。但不表示版主能刪文不附依據(適法性)。
即使殺人償命是絕大多數人一般認知,但是將殺人犯科處刑罰,仍會在判決書上註明
“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判處死刑”,而不會因為犯人殺人,就直接槍斃,
此係本人申訴爭點所謂之”適法性”。
本人若認刪文理由有疑義,則根據程序針對刪文理由申訴。
但這次是連依據都沒有就刪文,本人認無依據侵害本人著作權,在適法性上有疑義,
經多次請版主表明刪除依據而無回應,故針對無依據刪文之行為,依合法程序提起申訴。
三、水桶本人之適法性
對此,本人以為版主之處理失當。板主所稱挑釁、鬧版等更本無依據。
125被刪本人無異議,因為那是違規回文,理當被刪。
126被刪則無依據,經詢問版主,版主僅告知不符歷史,卻未告知爲何不符。
停紅線被罰,無論是罰單會逕行舉發單,
都會註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X條第X項,
而不是只說車主停紅線違法,此不符明確性。
惟其僅是以版主的定義作裁量,本人尊重,但刪除缺少違法性要件,
本人針對缺少違法性要件而提申訴(127),
本人並無一文連續多貼,126更補充資料陳述,三篇間隔均超過24小時。
而本人提申訴更是依規定而行。
(一)水桶無依據
申訴依據並非本人憑空杜撰而來,是組長與版規授權與使用者使用的,
故發文開宗明義即附上申訴依據。何來挑釁之說?何以一合法行為遭受違法對待?
後旋遭無依據刪文、水桶。
本人自始至今始終強調,水桶係侵害網路人格權,
應有水桶之明確依據,以符法律明確性,
如此重大侵害他人權益者,竟然沒有說明任何依據!
如前所述,即使板主覺得本人亂版、挑釁等行為,屬適當性,為違法構成要件,
但無明確依據侵害他人權益,即屬違法行為!
毫無違法性論述,違反罪刑法定與法律明確性。
而軍武版劣退至少還有封信,然後在違規公告中告知違反何條文。
該版4807,還註明"想偷渡政治文,必砍兼水桶" ->政治文違反該版版規第2條第2項。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toria
標題 [公告] 想偷渡政治文,必砍兼水桶
時間 Tue Mar 2 12:06:2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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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就是在說 的文章.
不管你贊成還是反對什麼事情,就算我反對或贊成那也不是重點,重點是你已經嚴重
違反版規,請去龍宮.
如前所述,要處分他人,應有其要件,即違法構成要件該當 + 違法性 + 有責性,
三者均成立方有罪責。
這次只依版主自由心證(違法構成要件該當),
毫無依據(違法性)就認定本人依程序為之之合法申訴鬧版?
板上毫無明確解釋、本人亦未收到任何水桶依據,連當事人都不知道!
本人還是MF版主來信,才知道”被水桶了”(有責性)!
到答辯時,本人才知道原來本人合法申訴被視為有挑釁、亂板等如此囂張之行為!
合法申訴就是挑釁、亂版?本人甚感不解。
當下水桶的依據都沒有?連當事人都不知道?
是以版主恐有違法濫權之虞!
(二)剝奪合法訴訟權
依不告不理原則,反面解釋即”告即應理”。
即使訴訟法院錯誤,法院仍應受理,並在程序審查時依程序不符裁定駁回。
如刑事案件到行政法院提告,行政法院仍須受理,
但是會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以裁定駁回之。
亦即凡提出訴訟者,無論有無理由、是否為真,都必須要受理之,不得拒絕!
有無理由有其程序,是否為真有誣告罪論斷。
受理後,再依申訴標的等決定是否審理或裁定駁回(程序審),
若訴訟合法,即進入實體審,若無理由,則判決駁回(實體審)。
這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
本人還不知道,中華民國哪個法院,面對提訟者,
竟然直接不受理,把訴狀撕毀、然後把對方趕走或拘禁!
請問 庭上,PTT何項規定授予版主凌駕憲法之權限?
更何況在板上申訴係版規與組長授予的合法權利!
要管理版面,可以直接公告"版主群為訴訟當事人,應予迴避,請依規定申訴"等文字,
公告三天後移除,照樣可以達到管版之目的,
但是直接無依據砍除,不但違背版規、申訴規則,還違背比例原則。
復依訴願法第81條但書,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此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然誰敢提訴訟?
然本人就無正當依據刪文一事,經合法程序提出,當下卻遭無正當依據水桶處分,
本人認本人之著作權已受侵害,故依合法程序提起救濟,
身為板主,應依職權保障申訴者權益,
現在卻反以自由心證等無所依據之事,而濫用職權為更嚴厲之處分,
vavamk現於水桶中,在該版無法參與發言與回應,在該版已形同遭受違法拘禁!
上述爭點經去信詢問仍無回應,故依正當程序至此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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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接受力戰而敗
絕不原諒裝死擺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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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57.115
※ vavamk:轉錄至看板 BoardCourt 12/08 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