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之銘言:
: ※ 引述《vavamk (自摸十萬)》之銘言:
: : 此係本案爭點,請問合法的"法"在哪?
: 因為版主根據最普通的定義,判定你貼的文章內容根本與歷史無關,
: 版主當然有權刪掉.
先請問,閣下把我的答辯看完嗎?
還是只看第一段就回了?
我當然尊重版主裁量,這是我開宗明義說的,但是,閣下沒看到我接下來寫的嗎?
我已經開個範例給閣下看了,"依據版規第X條,該文不符合板旨,予以刪除。"
就像閣下刪除那篇政治文、軍武版文一樣,
所以我為什麼一直要強調閣下管理軍武版的事情,就是因為閣下的管理令人信服。
閣下刪除的時候,要給當事人一個理由,這就是"明確性",
這個理由,不是閣下的定義,而是閣下依據的法律,這就是"依法行政"、"依法審判",
並且與以公告之。
我是被刪者,我有權利知道版主是依據哪條文刪除,這是不教而殺謂之虐。
閣下不附理由,我怎麼知道閣下是挾怨報復還是單純發洩或是真的違規?
也許閣下可能在之前就知道vavamk曾經搶了我馬子,這是看到要好好修理vavamk一下。
也許閣下只是昨天喝多了起床氣,想找個人發洩一下,vavamk這白目不長眼,活該倒楣!
而這個條文是要相關的,不能因為閣下家隔壁老王腳毛骨折,所以刪文,
這樣我會申訴閣下不當聯結。
至於要不要申訴、以什麼理由申訴,那是之後的事情。
是我覺得閣下所依條文是否能接受,就像不能用隔壁老王腳毛骨折這種理由刪文。
這樣我一定會申訴。
但是絕對不可以"沒有依據"!因為要"依法行政"、"依法審判"!
同樣,水桶亦然,
"依據版規第X條,vavamk行為已達鬧版程度,予以水桶",
就像閣下水桶那篇政治發文一樣。理由同上。
但是閣下不能將申訴文是為鬧版,因為那是你們賦予我的權利,不是我搶來的,
閣下可以公告為什麼不裁決,
例如"利益迴避,故不裁決,請依程序上訴",然後把原文刪除。
但是不能不受理,因為告即應理(不告不理反面解釋)。
然而兩者閣下都沒有,文就不見了,人就水桶了,依據什麼?不知道!
就像我舉的停紅線一樣,
被罰100元,是因為停紅線,然後依據道交條例第XX條,處罰100元。
但是閣下跳過中間的部份,變成
被罰100元,是因為停紅線。下面呢?沒有了。
但是政府憑什麼跟我拿100元?為什麼停紅線要罰100元?而不是50元、20元?
因為依據道交條例第XX條,處罰100元。
不然閣下被罰,政府不附條文,罰單來直接跟閣下說你停紅線,所以罰5000,
閣下會因為違規在先,所以不管怎麼被罰都是應該的,乖乖繳錢,即使根本就沒有依據?
還是去申訴政府憑什麼罰我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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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接受力戰而敗
絕不原諒裝死擺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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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vavamk 來自: 220.137.57.115 (06/14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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