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kc (冠元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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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證據]站方的著作權所有規定(請pasaword組長閱讀)
時間Sun Oct 16 02:46:04 2016
※ [本文轉錄自 Magic_Center 看板 #1NvBs-SP ]
作者: gkc (冠元大師) 看板: Magic_Center
標題: [證據] 站方對於著作權所有規定(請pasaword過目)
時間: Fri Sep 23 13:29:30 2016
關於我上次 8/29 申訴 rechris98 涉嫌侵害本人智慧財產權一事,pasaword
小組長說要和子玄小組長討論FB轉載是否有違規之嫌,但現在相信可以不用討論了,
因為我已經找到相關規定了~~以下檢附證據:
1.先前小組長認為的爭議
之前我依據站規: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檢舉 rechris98 未經我的同意和授權轉載我私人FB粉絲團的評論,涉及違反站規,請
小組長處置,等到9/14時我去信詢問小組長,小組長的理由是,他認為這條規定指的是
PTT站內範圍,不包含站外,所以認為有爭議,在舉證之前,我先對於這解釋是否合理
提出邏輯分析,首先PTT本來就有規定版內不能未經作者同意轉文到其他看版,如果兩
條規定意思相同,那何必多立這一條?? 既然叫""任何形式""就表示不限於PTT站內這一
種形式。所以稱說本條規指的是PTT站內的範圍的解釋不合理。
2.站方的使用者條款規定
而後我仔細查閱了站方對於使用者的規定,在站方看版《SYSOP》版的精華區中有記載
3. ◇ ¢ PTT 使用者條款 2.0.1
清楚寫到
1-2、著作權擔保與授權
若您無合法權利得授權他人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散布、發行、公開發
表某資料,並將前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請勿擅自將該資料上載、傳送、輸入或
提供至本站。
==============================================================================
小結:
上面使用者條款,明白寫著""無合法權力得授權他人使用"",後面又提到""提供至本站""
,表示站方的邏輯對於沒有得到授權卻將他人著作和智財權公開發表到""本站""就屬違規
,而會用(提供至本站)這句話不就表示,PTT站方的邏輯有關智慧財產權包含其他網站??
而小組長你查了快一個月尚未查到的證據我幫你查到了,這下可以依法判罰了。
3.站方的智財權公告與小組長的疑慮
站方在 Announce 版早已提出公告:
請使用者注意,
於本站發送或存取資訊,
請遵守著作權法及相關智慧財產權法規之規定,
勿有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
除每次侵權將有相當之處罰外,
涉有三次以上侵權,
本站將依使用者條款第 8 條及第 8-1 條,
終止您所有帳號於本站之全部服務。
若您的著作權遭本站使用者侵害,
請行文通知本站。
(來信請寄:10099 台北郵局第33-131號信箱)
PTT 法務部
網址如下:
https://www.ptt.cc/bbs/Announce/M.1465114867.A.A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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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當時我有寄信給小組長,但小組長的回覆是,他記得這條是基於以前的檔案分享跟現在
的漫畫低調分享而來。所以他不覺得可以直接引用這條。
我當下沒有仔細想,但後來回想這理由不能成立,因為仔細看我上面用黃色標註的字句:
請遵守著作權法及相關智慧財產權法規之規定勿有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
也就是站方新的公告的規定的是""請使用者遵守智慧財產權法規的規定"",也就是邏輯
應該是只要是(智慧財產權法和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內容都應遵守。而檔案分享跟漫畫只
是這條法規的立法原因,並不能推論成(只有檔案分享和漫畫受到站方智財權的保護)。
最好的例子就是~
2014年我國通過通保法,明定只有
最輕刑期3年以上的罪檢察官才能調通訊個資,當初
會立這條法的原因是因為2013年時 王院長 被違法監聽,所以才定這條規定。
那麼請問小組長??
如果今天一個檢查官要偵辦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而這個罪只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期未滿3年""""""""""""""""""
他可以主張說: (我記得通保法當初是為了政治上監聽所設置,所以我現在偵辦的案件
雖然刑期少於三年,但是通保法是為了政治監聽所設,我這次處理的不是政治監聽,所
以不適合引用通保法,所以我可以調閱通訊個資)??
請問這個檢查官的主張,在法界可以過關嗎?? 當然不能~!!
所以,既然公告寫說(請遵守著作權和智慧財產權法)。就表示是否違規要看的應該是
"""""有沒有違反著作權法和智慧財產權法""""~!! 有的話就屬違規~!!
4.著作權法與智慧財產權法規
以下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所寫的內容:
3. 轉載網路上的文章、照片,是幫作者的忙,當然是多多益善?
作者將文章或照片等張貼在網路上時,並不代表作者「當然」同意網友可以任意轉載或作
其他利用,就很像作者透過出版社發行書籍,並不代表同意購書人可以任意影印書籍一樣
有關於轉載的問題,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
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
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
著作權法對於網路內容的轉載的合理使用,採取二個嚴格的標準,第一個必須是「有關政
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果是一般性的學術論述、散文、食記、笑話、照
片、影片等,並沒有第61條的適用;第二個必須是著作權人沒有聲明不許轉載、公開傳輸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引用出處: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6773&ctNode=6988&mp=1
==============================================================================
小結:
可見,真相大白,本人並未授權98轉載我粉絲團的評論,但他卻私自轉載,而且用途用於
鬧版誹謗他人之用,很明顯違法著作權與智財權法,也違反了站方公告的遵守智財權和著
作權的相關法規,更同時違反了上面我舉證的使用者條款,根本罪證確鑿~!!
5.智財權與著作權法規刑罰的嚴重度
所以,這次如果小組長要證明沒有維護某人,那就不要再像上次只輕判個水桶兩三週,因
為上次他被判的是版規的範圍,而且只是涉及誹謗。但這次是涉及更嚴重的站規以及智財
權法,我們就來比較實務上誹謗和著作權法的刑責:
(誹謗罪)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
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也就是最重不過2年有期徒刑,罰金了不起1000元~。
那麼我們找一條著作權法中罰則最輕的來比較~~~~~~~~~:
(著作權法中最輕的一條)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也就是智財權和著作權法最輕的罪刑期也比誹謗罪中最重的刑期多上一年,而罰金更
高達750倍~!!可見著作權法的嚴重度實務上遠比誹謗嚴重太多~!!
(總結)
所以如果小組長要證明沒有偏愛某人,那麼現在證據跟法規我都幫你準備好了,那就
請快速判罰結案以正視聽。如果你要證明沒有維護某人,那這次很明顯實務上智財權
和著作權的罰則都遠大於誹謗罪,所以如果你真的沒有偏愛某一方,這次希望不要好
不容易案子弄了快一個月,卻又是罰個不痛不癢的水桶兩三周。而是依照實務法界專
業的見解,罰的遠比上次與誹謗罪相似的攻擊鬧版嚴重數倍。
請小組長判罰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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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33.5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gic_Center/M.1474608574.A.719.html
※ 編輯: gkc (114.42.33.53), 09/23/2016 13:58:03
推 souldragon: 引用網站資料若違反著作或智財權 那我看所有人都中槍 09/23 18:14
→ souldragon: FB或BLOG的文章 本來就是公開的 不想公開可以設隱藏 09/23 18:15
→ souldragon: 就像很多女生波照片就是想讓其它人看 作者動機就這樣 09/23 18:16
S版,智財權法寫得很清楚,我看是多數人都沒人犯這規吧~
上面引用的法條寫的一清二楚。
作者將文章或照片等張貼在網路上時,並不代表作者「當然」同意網友可以任意轉載或作
^^^^^^^^^^^^^^^^^^^^^^^^^^^^^^^^^^^^^^^^^^^^^^^^^^^^^^^^^^^^^^^^^^^^^^^^^^^^^^
其他利用,就很像作者透過出版社發行書籍,並不代表同意購書人可以任意影印書籍一樣
※ 編輯: gkc (114.42.33.53), 09/23/2016 18:18:24
→ souldragon: 你照片或文章隱藏 進入要密碼 被別人駭才是侵權行為 09/23 18:17
→ souldragon: 這樣beauty板可以關了 那些板友波照片有經本人同意? 09/23 18:21
是的~但因為著作權法是告訴乃論,所以一旦哪天作者出來主張侵權一樣會有事,
但問題是人家作者沒有告啊~!! 問題是現在本人就是作者而且提出檢舉。
※ 編輯: gkc (114.42.33.53), 09/23/2016 18:28:10
→ souldragon: 而且著作或智財權的重點應該是獲利 是否再查清楚一點 09/23 18:26
上面有提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網站不是嗎?? 第一項就寫的很清楚:
1. 沒有營利行為就不會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是否營利只是其中一個小的判斷基準而已,並不是
唯一的基準。有許多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還是會造成著作權人很大的損害,例如
:把一首MP3放在網站上供網友無償下載,和把MP3提供收費下載,若是都沒有經過著作
權人的同意,所造成的損害因為無償的情形下載的人多,恐怕損害還比較大。著作權法
在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時,重點並不在於利用人是否有營利行為,而是在於著作權人是否
受有損害,因此,千萬不要認為自己利用他人著作時沒有營利行為,就不會侵害著作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引用出處: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6773&ctNode=6988&mp=1
※ 編輯: gkc (114.42.33.53), 09/23/2016 18:33:39
→ souldragon: 引用和抄襲的定義不一樣 引用是合法的 不想大家都中槍 09/23 18:33
引用如果你符合上面法條所寫的目的當然OK,以前研究所時,就看過許多案例是因為論文
內容寫到別人的著作,結果學長告學妹的案例。上面標藍底字的內容寫的一清二楚。
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
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
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著作權法對於網路內
容的轉載的合理使用,
所以除非98討論的是政治、經濟、時事議題,不然引用未經授權就不合法。
何況上面還寫說,如果註明""不許轉載""不在此限,表示即便這三議題,如果作者表明
不許轉載也照樣不能轉載,而我的粉絲團在""關於""的地方寫得很清楚,沒什麼可爭論
的。
※ 編輯: gkc (114.42.33.53), 09/23/2016 18:43:13
→ souldragon: 幫你查到了 著作權法55條 非營利不罰 建議查清楚一點 09/23 19:02
→ souldragon: 照片是屬肖像權 民法18和195 前提是有侵害到人格法益 09/23 19:07
→ gkc: 我還真的去查第55條,結果裡面說這條是用在“活動中”,請問 09/23 20:05
→ gkc: ptt是公開實體活動嗎? 09/23 20:06
謹慎起見,我仍附給S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說明:
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
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
開發表之著作。」是否符合本條規定的要件,在判斷上有下述幾項要件:1.必須是「非以
營利為目的」;2.必須「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3.必須「未對表演
人支付報酬」;4.必須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5.必須是在「特定活動中」。
引用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址: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603&ctNode=7561&mp=1
所以很明顯~PTT不是實體有觀眾和聽眾的活動,所以不適用著作權法第55條~!!
※ 編輯: gkc (118.161.97.187), 09/23/2016 23:05:14
→ souldragon: 那個你要問律師或法官的朋友才準 網路算是公開場合 09/24 10:25
→ souldragon: 因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照你的用法多數人都中槍 09/24 10:27
→ souldragon: google youtube wiki fb幾乎都可以關了 重點是在營利 09/24 10:29
→ souldragon: youtube爭議應該比較大 靠大家丟的免費視頻收廣告費.. 09/24 10:32
那我可以告訴你原因,我以前當過DVD商,所以回答你的問題""為何youtube沒被檢舉""??
因為如果要檢舉某個影片是否違法,需要有DVD或影片""代理商""才告的成。
因為只有智慧財產權的所有者才有資格對智慧財產權作品""提出鑑定"",講白話就是如果
這些影片沒有代理商,或者作者不告,沒人動的了你,因為沒有智慧財產擁有人提供保智
大隊鑑定報告,但要是作者堅持要告,那就倒楣了。
此外,你提到wiki,首先依法如果著作或影片過了50年,任何人都可以隨意複製使用,而
且依法上面不是寫如果討論政治、經濟、時事不在此限,何況要先證明維機引用的圖片沒
有經過授權你才能抓吧,而且還需作者親自提告。
※ 編輯: gkc (36.229.15.201), 09/24/2016 13:00:14
推 portia: 好。 09/29 08:03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gkc (114.42.38.73), 10/16/2016 02:4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