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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提高效率,若該版超過半數以上版主同意罷免另一位版主, 則無須經過連署,可直接提出申請,但罷免原因需詳細呈述。 2.非經連署上任之版主,任該版版主未滿2個月不得參與罷免。 3.西元2003年5月7日前上任之版主不受限於第二條規定。 生活娛樂館 小組長 claus 2003.05.0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09.22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