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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hemianC (dream,good)》之銘言: : ------------------------- : 不服理由 :(您認為板主裁量有所不當之處) : 1.該條板規太籠統, 並沒有詳細說明必須取得當事人同意才能貼當事人已公開的連結 : 2.這是已公開資料(相簿), 板主說我侵犯他人肖像權, 這並非水桶跟劣文的理由 : 3.我公開的是相簿聯結, 並不是將相片肖像取得作為個人的使用, 無關肖像權吧! 無名小站使用規定 一、10.    轉貼圖片、文章、檔案或其他著作,請自行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     並註明出處。不得轉貼足以危害或毀損他人名譽的內容,若因致     引起任何法律問題,除請自負法律責任,而與本公司無關外,無     名小站亦得依法協助檢調單位進行調查蒐證。 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學校應宣導網路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以上,在在顯示他人放在網路上公開空間之著作等,仍需經過所有權人之同意, 在能以任何形式公開於其他地方。相簿公開是開放給使用者於該相簿瀏覽相片, 不等同直接同意任何使用者將其連結公開於其他地方。 轉貼他人文章、圖片、影片等,理應先尋求其同意,尤其張貼於sex版如此可能 造成誤會的地方。 未經他人同意張貼他人之相簿連結,故裁定不改變判決。 生活娛樂館 群組長 claus 2006.03.0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9.21 ※ 編輯: claus 來自: 140.112.59.21 (03/09 12:07) ※ 編輯: claus 來自: 140.112.59.21 (03/09 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