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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板主浸我水桶與設劣文使用的板規如下, 並非關於違反著作權或肖像權 [ 3. 公開他人水球,信件,照片,個人資料。 ] 應該用此條規則判斷我是否違規, 並非其他理由, 我是這樣認為的 2.關於肖像權與著作權, 下面是我得到的資訊, 我想我也沒有違反相關法律 【電子商務】從網路相簿,談著作權、肖像權! http://blog.webs-tv.net/isec/article/167817 ※ 引述《claus (La Jolla)》之銘言: : ※ 引述《bohemianC (dream,good)》之銘言: : : ------------------------- : : 不服理由 :(您認為板主裁量有所不當之處) : : 1.該條板規太籠統, 並沒有詳細說明必須取得當事人同意才能貼當事人已公開的連結 : : 2.這是已公開資料(相簿), 板主說我侵犯他人肖像權, 這並非水桶跟劣文的理由 : : 3.我公開的是相簿聯結, 並不是將相片肖像取得作為個人的使用, 無關肖像權吧! : 無名小站使用規定 一、10. :    : 轉貼圖片、文章、檔案或其他著作,請自行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 :     並註明出處。不得轉貼足以危害或毀損他人名譽的內容,若因致 :     引起任何法律問題,除請自負法律責任,而與本公司無關外,無 :     名小站亦得依法協助檢調單位進行調查蒐證。 : 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 :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 學校應宣導網路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 (四)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以上,在在顯示他人放在網路上公開空間之著作等,仍需經過所有權人之同意, : 在能以任何形式公開於其他地方。相簿公開是開放給使用者於該相簿瀏覽相片, : 不等同直接同意任何使用者將其連結公開於其他地方。 : 轉貼他人文章、圖片、影片等,理應先尋求其同意,尤其張貼於sex版如此可能 : 造成誤會的地方。 : 未經他人同意張貼他人之相簿連結,故裁定不改變判決。 : 生活娛樂館 群組長 claus 2006.03.0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08.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