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About_Lif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claus (La Jolla)》之銘言: :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 :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 在能以任何形式公開於其他地方。相簿公開是開放給使用者於該相簿瀏覽相片, : 不等同直接同意任何使用者將其連結公開於其他地方。 : 轉貼他人文章、圖片、影片等,理應先尋求其同意,尤其張貼於sex版如此可能 : 造成誤會的地方。 : 未經他人同意張貼他人之相簿連結,故裁定不改變判決。 : 生活娛樂館 群組長 claus 2006.03.09 由於事涉廣泛,有疑問想請教群組長。 一、網路像簿中的相片,經原著作人公開發表於網路上後,是否係「受保護之著作」? 二、在BBS 的文章裡張貼「連結」的行為,是否屬於「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 網站上」? 三、如果本案如此認定,則beauty版應該現在張貼照片連結的每一篇文章,都需附上原 著作權人之同意書,始可張貼。否則一樣該當於「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 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若群組長對於相關法條之規定不熟,可否洽請PTT之法院的法官來判斷一下?還有 本站也有免費的法律服務版。洽請正港的律師來解釋一下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如何? 敬祝治版愉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3.202.12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