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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onyDog (湯尼狗:團結真有力!)》之銘言: : 由於事涉廣泛,有疑問想請教群組長。 : 一、網路像簿中的相片,經原著作人公開發表於網路上後,是否係「受保護之著作」? : 二、在BBS 的文章裡張貼「連結」的行為,是否屬於「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 : 網站上」? : 三、如果本案如此認定,則beauty版應該現在張貼照片連結的每一篇文章,都需附上原 : 著作權人之同意書,始可張貼。否則一樣該當於「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 : 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 四、若群組長對於相關法條之規定不熟,可否洽請PTT之法院的法官來判斷一下?還有 : 本站也有免費的法律服務版。洽請正港的律師來解釋一下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如何? : 敬祝治版愉快 嗯...關於第三點Beauty板的疑問, 我想說明一下。 今天貼在sex板違規的主要原因, 我想主要就如群組長所引用的無名站規其中一點, "不得轉貼足以危害或毀損他人名譽的內容"。 這才是主要在sex板禁止的主因。 但在Beauty板,性質完全不同, 雖然我不敢說每個人貼上來就代表是Beauty, 但最起碼會被貼在Beauty板大部分都代表是對當事人的一個肯定。 這跟貼在sex板會被意淫的情況可能不太一樣。 所以被貼在Beauty板的人多半不會反感。 在這個情況下,當事人也多半不在意是否有侵權的問題。 但我們還是制定了相關的板規,來因應造成當事人困擾的情況。 而且法律是死的,主要還是人怎麼看, 所以不同的律師或不同的法律專家可能做出的解釋跟結論也不一樣。 -- 當你知道你可以很輕易的見到那個人時, 就算久久不見面,你也會無所謂。 但是當你要見到對方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時, 就算只說再見才一兩天,你也會開始想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