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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以現行規範為主 2. ◆ 站方宣導事項 claus [09/26/06] 3. ◆ 生活娛樂館組規 claus [03/15/07] 妳舉的z-4-6-1為smart站長代理時的 我並不熟悉 但我回來之後,已經修改過相關的罷免辦法了 ※ 引述《PayHome (紅塵濁世獨清流)》之銘言: : ※ 引述《claus (La Jolla)》之銘言: : : 並無明文規定曾被罷免版主就不得再度擔任版主,但小組長於任免版主時應納入考量。 : 記得在妖西第一次被罷免時, : 就已經有提出這個問題, : 當時您也曾說會討論, : 在妖西復辟時又再次被提出來, : 記得當時是說要半年以上, : (精華區4-6-1好像有相關的討論有提到) : 現在則說無明文規定, : 能否確定一下正式版本為何? : 另, : 是否考慮修改罷免再次任職時規定, : 否則明擺著留一條路給"有關係"的人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