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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精華區中的賄選檢舉一文 對於其中的第二 第三條還是不太懂 二、凡於連署提出申請之前向群組長提供他人買票之事證(私人信件/水球紀錄等非於 公開版面之事證),..................... 三、凡於連署提出申請之前向群組長提供他人買票之事證(於公開版面之事證),.... 這兩條是不是說"在申請連署前若有賄選 即可檢舉" 倘若正在連署成立新板時 申請者在公開的看板發文說"幫我連署某個板 然後再告訴我 再給予p幣" 這樣是否算是賄選呢??是否符合上述兩條條文的其中一條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209.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