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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ndofox ((舉杯)安心上路!)》之銘言: : ※ 引述《dielie (站方ISO級認證非iso!!!!)》之銘言: : : 煩請小組長提出「經查」的具體證據。 : 就是我爬了政黑板近半年的所有檢舉以及水桶相關文章 : : 「被檢舉人數」與「檢舉件數」,據我所知從未被定義與宣示清楚,有的話請舉證。 : 但也並沒有說 "檢舉案件內容數"就是"檢舉件數" : : 以往總是剛好一件檢舉是檢舉一人,不代表「被檢舉人數就是檢舉件數的依據」, : 噗 那也不代表「被檢舉人數不等於檢舉件數的依據」 小組長以上說法是違反法理的,小組長要做裁決者,必須要有相關法律常識認知, 今天是你說「有」,所以你要負舉證之責, 不能用「那也並沒有、那也不代表」來搪塞,那就流於詭辯,是不負責任的作法。 : : 「存在」不代表「被定義故那樣存在」,這其中沒有絕對的邏輯關係。 : : 況且「相同文章裡緊鄰兩句幾乎相同的推文」,硬要分成兩件,有何實質意義? : 實質意義則是在於避免有人在板上同時間大量檢舉其他使用者 : 詢問過版主 該條版規最大的用意 就是要杜絕有人惡意濫用檢舉制度來構陷他人水桶 : 所以訂定了如此版規 : 若依照該使用者說法 同篇檢舉文章裡面可以檢舉大量使用者 : 那就失去了該條版規原本之用意 這種板規合理嗎? 如果有人「善意」檢舉且皆屬實,那用這條板規浸該人水桶是何邏輯和用意? 該人實質上是幫該板糾察出不守規矩之人,是幫板做好事,卻要承擔壞下場,是何道理? 請問小組長,我的檢舉是屬於「惡意濫用」和「構陷他人」嗎? 「惡意濫用檢舉制度來構陷他人水桶」必須另立規範罰則才合理,而非「齊頭式平等」, 預設大家都是會惡意檢舉構陷他人的不肖板友,這也是違反人權觀念的。 難道立法院能以「為杜絕有人惡意誣告來構陷他人入罪」為由, 就立法限定人民訴訟權「某時段內一人只能提告兩人為限」? 若某人被五人圍毆,他一次只能告兩人,結果他五人都告, 反而另外三人不但可能逍遙法外,還反過頭來控告他違法,結果被害人反被關, 請問這是什麼世界? 所以該條板規亦有可能被「反向操作」,如果有人被多人討厭(不代表他有錯), 多人辱罵他,而他一天只能檢舉三人,因人多勢眾惡勢力也沒人願或敢幫他檢舉, 甚至板主也討厭他而睜眼閉眼不告不理,請問這種板友的權利該如何伸張? 不要懷疑,現在政黑板就是這種生態。 : 而詢問版主的結果 以往判斷依據都是依照"被檢舉人ID數"來判定 而非"檢舉案件數" : 在我的認知內 A跟B都亂丟菸蒂被檢舉的話 : 在於執法單位 會認知其為"A亂丟菸蒂被檢舉"與"B亂丟菸蒂被檢舉" : 不管在審判 或者是處理時 都是 A 跟B 都分開處理 : 並不會因為他們兩個都犯相同案件被檢舉 就一起處理 並不是如此判定 但是執法單位不會限定民眾檢舉違法亂紀者的人數,這才是重點! 檢舉超過反而要被罰,再問一次是何天理道理? : 再來就是版規中雖在第一章第三條有規定 : 3.如文章內容是否涉及違反板規有爭議時,應盡量作有利於發文板友之解釋。 : 但 版主不應該為了此條去改變以往判斷的準則及標準 問題是板主從未宣達其準則及標準!叫板友如何遵循? : 版規理因有解釋空間 但不因為了去解釋而破壞了版主過往的判斷依據 : 且 經查(也就是我詢問版主後) 你該請板主舉出「該依據之公告」的證據,而非聽信其片面之詞。 : 政黑板歷來都是依據"被檢舉人數"作為"檢舉件數"的依據 : 是故 本人支持版主原本之判定 : : 就算硬要分,這次也可比照前大板主待遇予以警告,直接水桶對小板友顯然過重過苛 : 警告判定由版主自由判斷 並非小組長能夠干涉 : 只要在合理的限度內 小組長是尊重版主的所有判定 : 版主可以判定任何觸犯版規的人警告 或者是水桶 : 這部份在合理範圍內 是版主的自由 小組長無權干涉 我已提出不合理,雙重標準、不符比例原則,你認為合理你該論證, 而不是一句無權干涉輕輕帶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237.78 ※ 編輯: dielie 來自: 210.192.234.161 (05/20 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