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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法不適於舊法,故本公告前,於本版提出之案件不溯及既往,不主動予以處理。 公告後,一律以新規為準。 欲重新申請者,請依照新規所需條件申請。 ※ 編輯: penlyly 來自: 140.109.213.50 (12/28 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