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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說法條可以用接的 我根本沒鬧版 只是超貼新聞 我發現 自刪 卻說我心虛 莫名奇妙 版主也說不出各所以然 相同的案例 在其他版友身上 也沒受到懲處 以他的觀點 法條可以亂接 ========================================================================== 12/19 IPJ □ [新聞] 林聰賢告別羅東 小內閣定案 12/19 IPJ □ [新聞] 蘇煥智:水庫淤積視同國安緊急事件  第三條:[新聞張貼]   張貼新聞請以影劇、綜藝新聞為主。其餘新聞類型,板主得視八卦程度刪除。   張貼新聞須以[新聞]為文章標題開頭,並請勿修改新聞標題。張貼內容請附上   連結,並不得修改新聞內文。違者刪除或劣退。   凡超過三天以上之新聞、或是板上有人貼過類似新聞,視為舊聞,不得張貼。   任何新聞除非有知悉內幕八卦或新爆料,否則不得回任何心得文。違者刪除。   張貼新聞一人一天最多一篇。因任何原因自刪或被板主刪除、用新聞內文卻故   意未使用[新聞]為標題、用分身張貼,皆視同使用新聞篇數配額。 超貼部分一律劣退。  第九條:[鬧板]   有故意鬧板茲事者,鬧板文章劣退,滋事之判定由板主群判定。並視狀況 加給水桶三個月處分。 除板主之判定外,以下行為確定視同鬧板: 1.經認定有預謀性之集體違規行動 2.發表無內容文、一行文   3.任意使用公告、回應公告   故意違反本章板規,卻自行刪除文章以避責,經板友提供相關證據檢舉,   視同鬧板。 IPJ 超貼新聞卻自刪以規避會被劣退的懲罰 IPJ 水桶三個月 作者 diefishfish ((*〞︶〝*) ) 標題 Re: 你引用的法條是 時間 Sun Dec 20 00:29:37 2009 ─────────────────────────────────────── 第九條 違反板規,卻自行刪除文章以避責,經板友提供相關證據檢舉,視同鬧板。 ========================================================================= 作者 diefishfish ((*〞︶〝*) ) 標題 Re: 你引用的法條是 時間 Sun Dec 20 00:33:54 2009 ─────────────────────────────────────── 只要違反第一章任一條版規都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9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