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nlyly (請勿拍打與餵食)
看板About_Life
標題Re: [申訴] tjackalym 判決品質低落 治理心態偏差
時間Tue Apr 27 08:30:19 2010
板規在解釋上
不同板主可能會有情結輕重認同的差異
(譬如同為處分可能也有處分時間長短的裁量)
這部份在合理範圍內的裁量由版主自行拿捏
兩案例各別處分一則以警告 另則以未達處分標準
並未有確實影響使用者看板使用權利的處分落差
板主根據內容的差異以及各自的裁量權而處分組務尊重版主決定
另外也提醒申訴者
在申訴案陳述上 請按事實提報
泛綠aitt板友控馬英九觸犯內亂外患罪不行
google兩萬多筆資料中不少言論為憑也不行
要水桶
泛藍caelum板友誣謝長廷是調查局臥底可以
僅憑幾位黨國幫凶共犯不實言論偽證就可以
免水桶
本案中並無任何水桶處分
不實的申訴陳報 將會影響舉證的可信度
※ 引述《msnsm (惡靈依林)》之銘言:
: 板面即便有數位板主
: 但板規只有一套
: 板務當然必須務求公正平等、標準一致
: 這不是治板的基本認知與常識嗎?
: 難道同樣案情罪行
: 國法只有一套而只因法官不同
: 竟可以有無罪和有罪的截然不同判決?
: 試問這教國人何以適從?司法教人何以信服?
: caelum 於 #1Bmhhv0B(HatePolitics) 誣指「謝長廷 是調查局的臥底乃鐵證如山」
: linhsiuwei 判決「無罪」
: 僅因「施明德說過」(至今仍毫無任何具體的「事時地物」等所謂鐵證出現過)
: 「謝長廷是政治人物可受公評(儘管現在是一介平民)」
: aitt 於 #1BkTC2an(HatePolitics) 質疑「馬英九 已有觸犯內亂外患罪的情況」
: bullsgogo 判決「有罪」
: 無視「柯建銘、高志鵬、陳水扁、民進黨團、南社教授群等還有好多人都說過」
: 「馬英九是台灣當今權勢最大的政治人物更該受公評」
: 以上一模一樣的案情
: 結局卻是天壤之別
: 如此嚴重藍綠雙重標準、審判不公
: tjackalym竟然姑息縱容政黑藍板主們以其政治立場、意識型態而公然護航藍、壓迫綠
: 難道不也是tjackalym自己的政治立場、意識型態在作祟?
: tjackalym不少判決有一個特色:不講道理
: 該類判決文多是有講跟沒講一樣的照本宣科
: 板友提出有利的反證全然不採納
: 難怪有人請他「判決可否附理由」(不講道理當然沒理由)–#1BnykvhT(L_SecretGard)
: 想當然爾他又是一貫的「不知所云」:
: 組務只判定「是否」
: 無須對雙方各自言論一一說明(不論『是非』)
: 真奇怪了那小組長的產生要什麼資格和程序?
: 只要會答 YES 或 NO 的路人隨便就可以當了啊!
: 難道司法判決文可以只說犯人有罪或無罪
: 都不用針對檢方或辯方的供辭舉證做任何辨證的工作工夫?
: tjackalym自己身為板主竟然渾然不知板務的公平一致性原則
: 身兼小組長卻茫然不覺組務的上級審論證義務
: 本人嚴重質疑tjackalym繼續擔任PTT任何管理職的適任性
: 本人要求#1Bnf-Wyg (L_SecretGard) caelum 無罪
: #1Bp29X-K (L_SecretGard) aitt 有罪
: 案情一樣就必須要有一致的結果
: 而依政黑板兼具「政論」與「黑特」雙重特性
: 與中華民國司法實務(政黑板開宗明義依循中華民國法律)
: 本人鑑請群組長倚理依法於其兩人皆應該予以無罪開釋
: 而對tjackalym偏差的治板&治組心態卻須加以嚴正開導
: 必要時為了鄉民福祉與群組安寧甚或考慮應否予以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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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213.50
推 victoryss:吱吱不意外 ^_< 04/27 08:41
→ shaka1aka:(# ̄▽ ̄)_/∪(叮~)南無地藏菩薩 渡不盡分身怨念.... 04/27 15:38
推 peter1082:組務何需不斷忍受分身狗王亂板? 04/27 16:41
推 msnsm:aitt加上前科 有水桶處分 誰說沒有水桶處分的? 04/27 17:14
推 msnsm:請不要拘泥於文字遊戲可以嗎?重點是有罪與無罪的分別! 04/27 17:16
→ msnsm:履行天賦人權的言論自由為何要被「警告」?有沒一點人權觀念 04/27 17:18
→ msnsm:批判當權大總統要被警告 誣衊無權小平民竟沒事 啥比例原則啊 04/27 17:20
→ msnsm:請群組長不要做當權威權迫害政敵政營言論自由的幫凶! 04/27 17:21
推 msnsm:空泛的判決文 完全沒針對個案情節做解析 也請群組長提升品質 04/27 17:32
推 msnsm:緩刑沒進監牢還是有罪 警告沒浸水桶還是有罪 群組長搞懂了嗎 04/27 17:48
推 msnsm:aitt因該違法違憲的警告而連累被判14天水桶 怎會沒影響aitt 04/27 17:56
推 msnsm:使用看板的正當權利?請群組長依據事實判決 勿做不實陳述! 04/27 17:58
→ penlyly:加上前科所以水桶並非因為單一案件而受處分 04/27 19:24
→ penlyly:不要把所有東西混成一氣 本案群組終結不受理上訴 04/27 19:25
推 msnsm:我沒上訴 我自然會去該上訴的地方上訴 我只是履行推文權利! 04/27 20:07
→ msnsm:敢亂判就請敢接受公評 因果邏輯也請你加強可以嗎 04/27 20:09
→ msnsm:一前科犯5年內被判冤獄 因他累犯而加重其刑 所以冤獄有理? 04/27 20:12
→ msnsm:明明兩碼子的事 你才真正混為一談、混淆視聽 好意思說我? 04/27 20:13
→ victoryss:可以請板主管一下樓上嗎?一直鬧板 然後又修人推文 04/27 23:34
推 peter1082:簡直是低級 有前科也不是這麼橫行霸道吧 04/27 23:39
※ msnsm:轉錄至看板 PttLaw 04/28 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