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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者所訴 為小組長於組務版之水桶處分 然小組長所裁決 非以申訴者所指因「證2」未經修正而提出申請故受警告累計處分 而是以#1BpJYLEJ (L_SecretGard)#1BqS0BFH (L_SecretGard) 兩件為一次性警告 使用者所訴非為實際處分之原因 故維持小組長原判 ※ 引述《msnsm (惡靈依林)》之銘言: : 我在 #1Bp2LH7k(HatePolitics)[證1] 原被判水桶三天 : 結果因為一次「非法前科」#1BkL9U8U(HatePolitics)[證2] 而加重成六天 : 經我在小組申訴 #1BmSjvve(L_SecretGard)[證3] : 小組長判決 #1BmgYCM5(L_SecretGard)[證4] 如下: : 該多重帳號送查案因由組務負責呈送,故板主群不便立刻做出執行 : 本案就此作結 : 請板主解除使用者 msnsm 於 HatePolitics 板之水桶 : 並修正相關水桶判決之期限 : 此部份請板主於三日內執行 : 結果政黑板主只修正 [證1] 為原三天 : 可是「禍源」的那篇「非法判決」[證2] 卻仍然不動如山 : 所謂相關水桶判決當然包括[證1]與[證2] : 最關鍵的[證2]不修正、不刪除 : 那不知緣由的其他或新任板主以後若對我再有判決 : 搜尋是否有前科時那篇非法判決不就又重新出現而再度做出誤判? : 而不明究理的板友想搜尋我在政黑的狀況 : 跑出那篇非法判決不就會誤會我有那道莫須有的負面記錄? : 所以我又再去小組申訴 #1BpJYLEJ(L_SecretGard)[證5] : 結果小組長在 #1BqJT_dK(L_SecretGard)[證6] 竟沒弄清楚我申訴重點是[證2]而非[證1] : 反而在 #1BrjYzF-(L_SecretGard)[證7] 誣衊我是濫申訴而亂水桶我 : 一、 : PTT最高行政法院曾做出「板友有權要求若判決更改須重新公告」之裁決 : 如今我並不要求板主費事重新公告 : 只不過要求撥冗把最原先的非法判決刪除而已 : 這點卑微要求換來的竟然是要在小組水桶? : 請群組長主持公道謝謝。 : 二、小組規範:1.[申訴]b.對於各板不合理板規之申訴,並請提出具體改善方法。 : c.對板主的申訴請於其公告或者處理時間的十五日內提出 : 群組規範:申訴檢舉流程圖 小組組務板申訴,附上 : (1) 板主處理不當之處 : ex: 板主公告或失職之處 : A. : 以上完全沒有限縮[申訴]只能是針對[判決][公告],還包括「失職、處理不當」。 : 故小組長以「未執行任何板務判決」為由駁回我的申訴 #1BqS0BFH(L_SecretGard)[證8] : 完全無理由,而再誣以「濫用申訴權」,更是昧於事實! : 我的申訴既然完全合於規範和程序, : 小組長只能接受而判以實質的「申訴成功」或「申訴失敗」, : 要判「申訴駁回」只有在程序不合的時候才適用。 : B. : 政黑板規明定「毫無政治資歷」的「珍媽」可以黑特之, : 對於「黨職公職歷練豐富」的「馬爸、馬媽」, : 政黑板主卻推文「提醒」(在板友看來就是警告、威嚇)我「注意言行、在板規邊緣」, : 本人認為該板主對於該檢舉之偏頗處理行為已經嚴重「不當、失職」。 : 是以請求群組長更正小組駁回之處分, : 並修正政黑該不當推文以正視聽,還給板面清明平等的言論自由風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213.50
msnsm:你根本就沒看我寫什麼嘛! 05/11 04:47
msnsm:請問你到底有沒有看懂我在寫什麼?為何答非所問呢? 05/11 04:48
msnsm:那兩次申訴到底有沒有理?到底有沒有濫用申訴權?你講清楚啊 05/11 04:50
msnsm:我是因小組長的警告不合理才來申訴 我論證那麼多其不合理處 05/11 04:52
msnsm:你若認為小組長警告有理 你也要論證啊 你只不過是在重覆描述 05/11 04:54
msnsm:小組長懲罰我的一個既定現實 這種判決 有判跟沒判有何差別? 05/11 04:56
msnsm:群組長這麼好當 那誰不會當?把案情照念一次就成判決了! 05/11 05:00
msnsm:我對#1BpJYLEJ#1BqS0BFH都有實際詳細論證 妳為何要說謊? 05/11 06:29
msnsm:我若未將其二者認知為實際處分原因 我沒事論證做什麼?怪了 05/11 06:31
peter1082:因為大家不會跟有病的人認真 怪我囉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05/11 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