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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針對使用者水桶部分進行裁量 按使用者所回文內容 明確有針對性且內容符合板規3-1 對版有公幹之確實行為 故板主按板規3-1處分初犯7天、3-2針對特定對象加倍為14天 組務同意維持小組長原判 若對於人身攻擊或相關具攻擊性之用語的解釋定義上仍有疑慮, 可上訴至pttlaw,組務尊重法務的裁決。 ※ 引述《rukawa514 (轉一轉舔一舔放到嘴巴裡)》之銘言: : HatePolitics(政黑板)板主ufosty無視板規 : 且自己創造板規,標準浮動 : 以不存在的板規(無罪推定)特意掩護同立場板友 : 卻對不同立場的板友發言,擴大解釋,入人於罪 : 且對自己的誤判完全不做改進,毫無悔意,罪不可恕 : 請群組長深入此案調查 : 還我們被亂水桶的人一個公道 : 我們政黑板友已有多人來信請我推動罷免 : 但罷免的程序很麻煩,且緩不濟急 : 希望群組長能給予一個適當的處份 : 直接將他拔除,以平息政黑近日來因他而起的民怨之聲 : ======政黑板規1-3===== : 3.如文章內容是否涉及違反板規有爭議時,應盡量作有利於發文板友之解釋。 : ======政黑板規3-1====== : 第三章 人身攻擊與行為規範 : 1.對板友公幹者水桶七天至半年。 : 有前科與警告的,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及警告次數加倍累計。 : 公式︰7*(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 : 違反程度嚴重者,直接劣文,併科水桶處分。 : 違反程度輕微者,先予警告。警告後再犯者,等同有前科者處理。 :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我明明就沒犯過規======= : 該板主罪狀: : 1.政黑板規明定,犯板規情結嚴重者水桶,輕微者警告 : 我在政黑板從未被板主警告或水桶過,他卻故意放任水桶常客對我的攻擊 : 而以我的回應來作水桶依據,不考慮我是初犯應從寬解釋量刑,而給我最重懲罰 : 2.他以不存在的板規,相同立場的板友皆給一句無罪推定結案 : 不同立場的板友如我,就給最重懲罰 : 且政黑板從未有以私信來加重判決的案例,他卻以此條來加重其他板友水桶處罰(非我) : 3.故意放任其同立場板友來弄亂政黑,明顯違規卻不處份該滋事者,政黑板友苦不堪言 : 紛紛來信請我推動罷免,若罷免不過,該板主繼續危害政黑,政黑關板之期不遠矣 : =======該板主判決我的公告======= : ┌─────────────────────────────────────┐ : │ 文章代碼(AID): #1BsOcq8o (HatePolitics) [ptt.cc] [公告]rukawa514 請進。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272547764.A.232.html: │ 這一篇文章值 11 元 │ : └─────────────────────────────────────┘ : 作者 ufosty (panzer) 看板 HatePolitics : 標題 [公告]rukawa514 請進。 : 時間 Thu Apr 29 21:29:20 2010 : ─────────────────────────────────────── : 係爭 文號 #1Bs7gst0 : 爭議事項 : ------------------------------------------------- : A.老實說邏輯能力都十分低下 : B.我真他媽的看到你這種文章就覺得噁心到極點 : C.幹他媽的 像你這種行為,你覺得你算有良心的人嗎? : ------------------------------------------------- : 判決: : 公然侮辱意圖明確。窮盡「無罪推定」原則,仍無法做其他之解釋, : 請進水桶冷靜 14天。 : 依據: 違反版規 3-2。 同條規定,直接點名 ID水桶期間加倍。 : 發文 : 參考:前屬係爭文 A,B兩項,侮辱意思表示極為明確。且網路為可公開閱聽場所,致提 : 告人名譽受損,「公然侮辱」要件成立。 : C項使用疑問句,難定其意思表示。但依民法精神,若被指涉人士覺察,且有明確 : 表達反對之意思,原發文者若再以類似手法表意,則負面表達之意思亦可成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213.50
rukawa514:罵我的人早就該桶了 不桶他卻桶我 叫人如何心服? 05/10 11:28
rukawa514:我要的不過就是公平而已 以早該被桶之人檢舉來桶我 且我 05/10 11:29
rukawa514:是初犯 如果考量到板規 那應該是都要一併考量 謝謝判決 05/10 11:30
rukawa514:我尊重小組長的判決 但他其它違規我會自己推動罷免 感謝 05/10 11:31
penlyly:罵你的人應該是另案處理 本案是針對你所對水桶的申訴 05/10 11:40
rukawa514:那我想請問一下群組長 申訴沒成功可以推罷免嗎?很多人寫 05/10 12:15
rukawa514:寫信給我 我去查罷免板也語意不詳 害我不敢推 想說等有 05/10 12:16
rukawa514:申訴成功的案例才能罷 我們都等了很多天了 程序一直卡著 05/10 12:17
penlyly:開罷免可以喔 不過小組長仍具有理由審核之權限 05/10 16:09
penlyly:因為不知道你要開罷免的理由 假設以本案來說 如果板主 05/10 16:10
penlyly:的水桶處分是合理的 那用此申訴來罷免板主 理由就失去合理 05/10 16:10
penlyly:性 這樣看的懂我的意思嗎? 05/10 16:11
victoryss:略懂略懂 (亂入) 05/10 16:20
rukawa514:我懂了 其實要罷他有別的理由啦 他自己用無中生有的板規 05/10 17:33
rukawa514:來判決 板友申訴成功了 謝謝群組長的回答 再次感謝 05/10 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