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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113114116兩段推文 推 l12113114116:不該以下毒威脅業者,這是社會上最壞的示範。 → l12113114116:http://tinyurl.com/mujhx5 → l12113114116:這個網址有WeLoveTaiwan需要的證據 推 l12113114116:晚安 江健峰 → l12113114116:群體攻擊我想應該沒有比恐嚇女F4嚴重吧 在解釋上仍有相當的空間 第一段l12113114116雖說是W版友需要的證據,但是是什麼證據, 是否確實是W板友所需提出之內容,這部分缺乏直指的判定。 而第二段以指名方法卻無法和申訴者msnsm作為連結, 且msnsm主張其檢舉文內容為群體攻擊,l12113114116提及群體攻擊即為針對性, 但到不如說l12113114116陳述自身對「群體攻擊」與「恐嚇」相較的認知 故板主/組長判定未達處分標準,組務尊重原判。 但關於板規「造謠」這部分,法務也有對此規範提出看法與建議, 也希望組長能夠針對法務建議和板主充分溝通,是否有修正之必要, 以免造成板主在板規執行上的困難。 ※ 引述《msnsm (氾藍剋星)》之銘言: : 作者 msnsm (惡靈依林) 看板 L_SecretGard : 標題 [申訴] ufosty 1BqpK0ai 判決謬誤 : 時間 Tue Apr 27 02:37:04 2010 : ─────────────────────────────────────── : 一、申訴人ID:msnsm :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政黑板主ufosty : 三、申訴事由: : ※ 引述《ufosty (panzer)》之銘言: : : 但若無直接指名、情緒/惡性字眼,很難成立。 : 壹、板規寫明「客觀上可得而知係指何一ID」即成立, : 直接指名只會加重刑期,並不會阻卻違法,ufosty板主所言與事實不符。 : 貳、造謠,與侮辱,在法律是不同的罪名罪狀, : 後者才需「情緒、惡性」字眼作為要件。 : 造謠只要是「散播沒有根據的負面情事」,即構成違法。 : 我不懂ufosty板主為何故意要混為一談?故其所言再度與事實不符。 : 參、1. WeLoveTaiwan造謠攻擊我「大學肄業故中文能力差」 : 2. 我根據板規檢舉他,請他於一小時內提出「證據」 : 3. ll2233445566於我檢舉文明指該「證據」就是某恐嚇嫌犯大學肄業之舊新聞 : 以上脈絡分明、客觀明確,難道我沒事、沒來由的就是無中生有、惡意誣陷板友? : 我不懂為何ufosty板主仍執意要包庇竟用刑事嫌犯攻訐板友如此嚴重惡劣違規情事? : 難道ufosty板主已忘記參選的初衷熱情:「幹政治,不幹板友」嗎? : 肆、ufosty板主又扯到該嫌犯的「名譽權」,我不懂跟我本身的名譽權何干? : 難道板友不甘被無端無辜無憑無據的橫遭謠指為是某刑事案件恐嚇嫌犯而名譽受損, : 提出檢舉竟然就是侮辱該嫌犯的名譽權? : 我完全搞不懂這種荒奇的邏輯推演是如何行進運算的。 : 司法實務上難道有人被說是妓女,提出妨害名譽訴訟就是歧視性工作者? : 真正用不堪字眼以諧音侮辱該嫌犯姓名的情形我不信ufosty板主沒看到, : ufosty大可名正言順以板主之尊基於板規和名譽權主動予以警懲制止, : 怎卻變成明顯造謠攻訐板友竟享無罪的神奇理由之一? : 伍、判決無罪理由之一是「m 否認為江某」,這更奇妙了! : 就因為我否認為江某,所以我檢舉對方造謠, : 既然ufosty板主確認我否認為江某且對方無法舉證,則理應毀謗成立而有罪才對啊! : 照其邏輯反向推論若「m 承認為江某」則對方才會造謠成立而有罪, : 那我還以什麼立場控告對方「憑空捏造我是江某」而造謠? : 一整個邏輯矛盾顛倒錯亂到極點。(大概是受到linhsiuwei荒謬說詞的影響牽引吧…) : 四、檢附證據: : #1BqpK0ai : 作者 msnsm (惡靈依林) 看板 HatePolitics : 標題 [檢舉] l12113114116 造謠 抹黑 : 時間 Sun Apr 25 02:14:22 2010 : ─────────────────────────────────────── : #1BqnLKGI : 推 l12113114116:不該以下毒威脅業者,這是社會上最壞的示範。 : → l12113114116:http://tinyurl.com/mujhx5 : → l12113114116:這個網址有WeLoveTaiwan需要的證據 : 我在該檢舉文請WeLoveTaiwan提出我「大學沒畢業」的證據 : 結果l12113114116指示我大學沒畢業的證據是在該舊聞內所提及的「大學肄業」 : 顯然惡意誘導指控本人就是該舊聞內的嫌犯 : 限l12113114116一小時內提出證據證明 : 否則絕對該以毀謗論處以杜此等攻訐板友歪風! : 另證於: : #1BqnEcJ1 : 推 l12113114116:晚安 江健峰 : → l12113114116:群體攻擊我想應該沒有比恐嚇女F4嚴重吧 : : 一、通常第一句推文乃針對發文者而來,他已言明我就是該嫌犯。(法律上諧音不能免責) : 二、我檢舉「群體攻擊」,他順著提及跟本板、該文八竿子打不著邊的「恐嚇女F4」, : 顯然惡意暗指我就是該嫌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213.50
msnsm:又在玩文字遊戲! 05/17 20:51
msnsm:兩段加起來還不足以指向我?你說得出口?摸摸良心可以嗎?! 05/17 21:15
sasiburi:我可以盡情的笑了,被砍帳號啦!!!!!!哈哈哈哈 05/21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