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3236494cg (茄子)》之銘言:
: 一、本案申訴人請求組務認定過當,請求事項消滅駁回該申訴。
本人所有請求皆合於人情義理,更依據站務,甚至是「國法實務」!
絕無「過當」之處!請小組長勿為「不實」之陳述!
而本人所謂「撤銷本人『無理、非法』水桶」之請求,
當然包括共同構成「水桶」所必備的『判決』與「刑期」兩者,缺一不可!
查該「非法判決」並未撤銷,自無「請求事項消滅」的事實,
請小組長勿為「昧於事實」之陳述!
國家司法實務哪件冤獄可因受害之受刑人若服刑期滿,則不可請求原判決之實質平反?
請小組長勿為「脫離現實」之陳述!
: (一)依據 #1ChAC5L2 (L_BoyMeetsGi) 組務僅撤銷 #1CeMDDfP (transgender) 處分案
: ,若板主已解除相關水桶設定,已達組務之要求,組務並無要求 romacapri 應對
板主並非應組務要求才解除本人水桶,而是板主於期滿不得不解除本人水桶!
: 申訴人有所補救或補償事項。
受害者是我,我要求小組長能有同理心進而要求板主對我補救與補償,
乃屬合理,更屬「合(判例)法」!
: (二)組務亦認定 romacapri 板主並無失職事項,申訴人亦不得以此為由對板主強索
: Ptt幣作為所謂之精神補償。
板主未遵守「依法行政、罪刑法定」之民主法治原理,
硬要誣陷板友於冤獄,這樣還不算失職?也護航得太誇張了吧!
那小組長判他敗訴是判心酸的嗎?
板友依站務判例和平等原則要求比照冤獄賠償,這樣叫「強索」?
板主明顯昧法悖理,你卻不指責他「強入人罪」而嚴重失職,怎麼那麼奇怪啊?
: 二、 #1BfQXvl7 (PttLaw) 函請 transgender 板主群參議,參議結果無需回報組務與申
: 訴人。
小組長這裡又搞錯了!
該判例是板主已經對原判決有做修正的動作,是受害人進而要求須重新公告才合理,
而最高行政法官也認同該見解!
我的案情則是,板主連修正原違法判決的基本職責都沒盡到!!!
請問小組長弄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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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nowOfJune 來自: 123.204.120.162 (10/16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