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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解剖一下小組長行使的權力可上訴到群組級之案件。 1. 開板權 = 申請連署案審核屬組務 2. 組規制定權 = 組務 3. 板主任免權 = 個板申請核備至組務 5. 看板監督權 = 有申訴調解案至組務時,小組長才能介入該板板務進行判決。板務事務 事屬板主權力,包括看板管理及板風維護等。 把這項挑出來說明: 4. 板務緊急處理權 = 這次ccr之亂,小組長 hrs113355 所行使的權力,1.強行介入該個 板板務運作 2.未經站務申請增加第四位板主 3.同意隱or靜板權 4.罷免(暗)審核 等。 小組長 hrs113355行使的就是4. 板務緊急處理權。誰說是平常的5. 看板監督權呢? 所謂板務緊急處理權是行政上暫時讓小組長的管理權不受站規程序約束,但那是行政救濟 的一種,並不能剝奪使用者合法申訴的權利。 也就是說如總統(板務站長)直接授權給部長(小組長)可不經行政院長(群組長)調度便宜行 事之。那也僅僅是挶限在行政權的部分。並不能就此消滅司法權(使用者申訴等權力),在 緊急狀態下可以凌駕司法權便宜行事,這是指沒有侵害到他人權益的範圍內。 也就是如果在緊急處理上造成冤獄,事後還是要追溯責任的。不是一句因為緊急處理就既 往不究的。 回歸板務緊急處理權來說,那到底小組長 hrs113355 做了那些事讓看板損害降到最低呢 ?在隱板後的無為而治才是導致於後續發生鬧板事件變成靜板狀態的主因。 以小組長 hrs113355 耳聰目明,會不知道某些氣氛正在醞釀嗎?是不是稍微地積極審案 懲處失職的一方不就能夠降溫嗎?事後很多證據都證明了在隱板前板主 luee 的處分裂退 +永久水桶大多被翻案了,小組長形同包庇的心態只是證明了一件事,那就是為了要抵抗 事前就已經知道的在鄉民口語流傳著的罷免案。當然,這只是我個人憶測而已。 再回到申訴部分,既然小組長 hrs113355 已身兼板主,他有他的行政措施,我有我的司 法途徑,就看那個能站在情理法面多一點。 再者,查屍體是小組長該做的事嗎?不是板主劣文完等人伸冤再做的嗎?舉證劣文適罰的 部分應是板主要列舉的。此時,小組長去查屍體不免涉入清算的嫌疑而已。 其他兩項就不說了,現在的問題是群組長,要建立長治久安的制度,還是要陷於人情包袱 呢?我會如此說是因為我多少一點知道小組長 hrs113355 的背景。 說真的,這次ccr之亂已經不是我一個人的事了,大家都在看著局勢的演變,我雖不怕權 勢,但也沒招了,就醬子吧!我之後也要變成看戲的人了,ptt 要變成 ttp 或 tpt 都跟 我沒關係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9.31.177.117
Rrn:沒招了最好~ 12/20 05:52
rocfrank:無招勝有招 :P 12/20 05:56
mylife2001:ccr"長期使用者"表示欣慰 12/20 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