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eraphimm:3Q 10/18 03:15
一、本處所指「申訴」,依 #1CejqUcS (Violation) 站務公告,係指「違規行為之
檢舉。」「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對於板主或小組長
管理之建議。」
惟小組長得針對「板務處分」、「檢舉案認定」、「板務處理」等各面向制訂
「申訴」及「檢舉」相關規範。
二、「定案判決」不限特定格式。組務是否已定案,做出裁決,使用者可再詢問
小組長。
三、連署罷免案,發起人需與申訴人 (檢舉人) 同一人,且先行至組務板提出
罷免連署原因申請審核,交由小組長認定是否為「公眾議題」。
如該案為個案之板務處理情形,抑或小組長已依組規針對板主失職行為做出
懲處 (如板主多日未上站之失職情事,記予警告記錄),抑板主依其職權制訂
板規 (未違反組規、站規),小組長得針對連署原因是否為「公眾議題」,
裁定連署人是否可針對該案發起板主罷免連署案。
※ 引述《seraphimm (瞎米呆記)》之銘言:
: 不好意思小組長叫我來群組問
: <刪除板主>
: 1.若為自願請辭,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
: 2.若非自願退位:請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連署申請,再至 LifeRecallBM
: 板發起連署。
: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 並於小組長定案後七日內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板主申請。
: 所以我在L_TaiwanPlaz小組[檢舉]高雄板板主因不會有判決 所以不能以檢舉罷免?
: [檢舉]同是為了請組務判決板務 何以僅以無判決文 即無法符合定案判決?
: 如果只能以[申訴]通常是當事人與板主得板務糾紛 依L_TaiwanPlaz組規非當事人推文還須水桶
: 如何能是罷免申請須要的公共事務?
: 還是[申訴]判決後 小組罷免時申請能以申訴案外再加訴求以求符合公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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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8.1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