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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mart1988 信箱] 作者: 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 標題: Re: [判決] insurance板 mcintyre v.s wangseja 時間: Mon Jul 7 01:47:32 2014 您的回信已開始流於攻訐,若您特地前來溝通只為了使申訴能成案, 那麼可以組務先前之回信作為溝通完畢之證據提交即可成案, 至於您所提到的「官官相護」、「太過武斷」等情緒性言詞,恕組務不予回應, 但您有一點誤會的非常嚴重,那就是您申訴板主是申訴他將您水桶, 而不是板主在看板外任一地方對您展開之攻訐,這點請您務必釐清, 對於您本封及上封信件內容,組務打兩個簡單比方來形容: 一、A告B在台北打人,提出的證據之一是B在美國罵A的錄音檔,   並要求法官承認證據之可用性。 二、A告B在台北打人,然後B在開庭時又再度動手打了A,   結果A要求法官將兩案併案審理。 組務說明一下兩個例子究竟哪裡出了問題: 一、美國的事請找美國法院 二、兩案不可混為一談,唯一途徑就是A另外再告B於法院傷人 不知這樣說您是否理解了? 您認為板主於回文時中傷您,請另外提出組務板檢舉,當然要有相應之組務板板規依據, 另外,批踢踢站本身就不干涉一切站外事務,站外文章焉能成為證據? 話以至此,則恭請群組長作出裁定即可, 若您仍對組務抱有偏見,則話是無法好好談下去的。 ※ 引述《mcintyre (0+9+1+9+2+7+1+1+8+1)》之銘言: : ※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 茲以本信作為溝通信件回覆暨對本案之說明。 : : 這部分非組務判決之依據,主因在於該案並非檢舉人與板主之間產生爭議之文章, : : 因此即便檢舉人提出該文,亦不能作為證據之。 : 1.於推文的說明,板主略而不看斷章取義,組務卻已非檢與人與轉之間產生爭議的 : 文章來說明,是否非常的矛盾? : 2.當板主認定最先提出的說明,並不符合他認定的客觀/公正,那麼於後並未在說明 : 該文不符合他的要求,就逕行水桶,其程序有很大瑕疵 : 3.水桶後,私信溝通無效,而向你申訴,卻以後來提出的文章,不能當作證據,這更 : 是有官官相護之嫌? : : 理論正確與否需有充足之資訊佐證,這點組務可以接受, : : 至於是否選擇性處理,這一點組務並未見到,亦無其他檢舉者檢舉之, : 綜觀只有我申訴,就認定無此事,是否太過武斷? : : 綜觀本案,板主提出之理論依據可站得住腳,並非憑空捏造, : 我提出之說明,依據保險公司的角度來論,站不住腳? : 實務上真實情況提供給鄉民知道是錯誤的? : : 既然板主自身也有做到推發文需有正確資訊做依歸,那麼組務亦認同板主作為, : 何謂正確?在保險的判決上,很少有絕對的 : 其次,若依照這句話來說,與你的判決主文是否矛盾? : : 另,該板有兩位板主,既然另一位板主並未表示當事板主過於獨裁, : : 那麼說是獨裁便不太妥當。 : 你有跟L板主討論過? : 那麼是否有討論為何W板主上任後,保險板有哪些改變? : (請參考一下你的判決主文內容) : : 您所提出的惡言言論來自於臉書,組務無權管制站外之言論, : : 非批踢踢站內之文章本就無法作為證據使用,並非組務刻意忽略。 : 1.口出惡言是在臉書沒錯,但是毀謗一事是在申訴的回文,這部分你也刻意忽略? : 2.若板主在板外之發言無法作為證據之用,請問在板規第幾條,亦或是否有規定 : 在其他地方,是我不知道的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233.130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mart1988 (36.228.233.130), 07/07/2014 01: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