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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標題: Re: #1L0ODpGD (L_SecretGard) 檢舉說明
時間: Fri Mar 13 17:30:46 2015
※ 引述《setzer (setzer)》之銘言:
: ※ 引述《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之銘言:
: : 另外再提示,你們又被檢舉,你們請詳回,說了只有i項特例,
: : 為何同樣犯錯一個桶,一個不桶
: : 不然只好警告處份
: : 然後這案如果你們兩個都有經手,兩個都要處份
: 由於這個檢舉案在我看來從程序上就無法成立 所以先以信件回覆
: 若小組長認為板務應當在看板上回應 可以回信告知 我就會將內容回在小組板上
: 1. 根據組規第四條明文規定
: 四、檢舉:本項為檢舉版主違反版規專用,如與版主個人糾分逕洽專版。
: 申訴請詳列:
: 1.各項證據及來往書信等
: 2.引用站規或群組規
: 檢舉案之提出 應當是檢舉板主違反組務板板規所專用
錯,是檢舉版主自己違反版規,你們在這案是違反版規
所以他檢舉你沒問題
: 在本檢舉案裡 檢舉人提出事由為政黑板主Enter1942於政黑檢舉板的判決不當
: 依性質來看 此一行為應當利用[申訴]案之提出
錯,他原本被你水桶,他要解自己桶是用申訴
如果是針對你們二個類似的案不同處份,是用檢舉
: 此外 該檢舉案所提出証據僅有政黑檢舉板之兩項已判決檢舉案 以及小組板上
: 的申訴案原文與小組判決文 並未陳列針對檢舉案的來往書信 亦未於檢舉案說
: 明提出引用站規或群組規
: 因此 若依組規的明文規定應列要件 本檢舉案應當屬於無效的提出
: 2. 本檢舉案內容認為 Enter1942板主於2015年2月25日09:10所做出的判決
: 違反了組務於2015年3月12日18:04所做出的判決 所以應當違規
: 首先 如1.所示 違反什麼站規或群組規未提出
: 再者 拿後至的判例來檢舉前發的判決行為違規 在法理上本來就是錯置的行為
: 以正常的邏輯應當是 若檢舉者認為小組後來做出的判例可以推翻板務先前的判決
: 應當先行使板務之申訴 要求板務做出改判 若板務不服 再提出組務層級的申訴
: 因為板務在行判決的時候 不可能有辦法預測未來組務是否會產生何種判例
你還是沒搞清楚,他引的是你的判例
他的桶是不能解,但你們要檢討另一案的處份
而且,這案按你現在的說法,我會處份你們
原因在最後
: 3. 針對政黑板規3-6的執行標準說明
: 政黑板針對單一行為是否違規以及需要判決多久的處份 所採取的原則皆為檢視違
: 規行為(或被檢舉的疑似違規行為)的發生點 是否具備板規所規定的禁止條件
: 以檢舉者所提出針對nnkj的檢舉案 #1KwWlOBu (HateP_Picket)
: 該案被檢舉者nnkj被提出違反板規的行為是:
: 2015年2月22日22:52:42提出3-2-e檢舉案 以及
: 2015年2月23日00:41:42提出3-2-i檢舉案
: 板規判決:
: 2015年2月22日22:52:42提出3-2-e檢舉案時 往前推24hr內未有提出其他檢舉案
: 故不違規
: 2015年2月23日00:41:42提出3-2-i檢舉案時 因板規的3-2-i例外條款 亦不違規
: 因此綜合判定nnkj未違反政黑板規3-6
懂
: 而stratford於先前申訴案的案例為:
: 2015年3月3日10:13:25提出3-2-i檢舉案 以及
: 2015年3月3日12:36:42提出3-2-g檢舉案
: 板規判決:
: 2015年3月3日10:13:25提出3-2-i檢舉案時 因板規的3-2-i例外條款 無違規可能
: 2015年3月3日12:36:42提出3-2-g檢舉案時 往前推24hr內已有提出其他檢舉案
: 故判決違反板規3-6
: 因此綜合判決stratford違反政黑板規3-6
: ---
: 此為針對此檢舉案的說明
你這案是不是說
如果我提一個I的檢舉,但是24小時內有任何檢舉就違反3-6
但如果我提一個檢舉,後面提1000個檢舉,也是因為例外沒事
但你的法規是I是例外,又沒分前後,你要不然就都桶,要不然就都不桶
那有例外的東西,還有分先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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