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About_Lif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本文轉錄自 NKB285 信箱]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標題: Re: 陳情本案 #1L8bMqiM (L_TaiwanPlaz) 時間: Tue Apr 14 11:49:31 2015 ● 109 r 4/06 NKB285 R: 7073申訴案 作者 NKB285 (VITA) 標題 Re: 7073申訴案 時間 Mon Apr 6 10:34:05 2015 ───────────────────────────────────────   1.1: 本板為討論大台中地區有關事務之用,發表文章需符合板旨。 1.2: 板主對違反板規的文章有修改標題或刪除文章的權力。 發文者請標題與內容一致,如標題使用錯誤板主有權強制修改或刪除。 1.3: 同一事項中如符合兩種以上違規事項,將得累計罰則。 1.4: 本板禁止違法情事,任何法律責任請板友自行負責。 禁止徵票根、發票、其他違法事項。 1.5: 禁止進入司法程序判決、組務申訴程序判決相關文章發文推文。 1.6: 違規事項如懲處需以禁言+退文處置者,而無文可退時,以雙倍禁言懲處之。 1.7: 板主對文章可能引起推文有過於激動之言論,並可能違反相關板規 之文章,有隨時禁止該文章推文之權利。 1.8: 文章不慎發表於看板,於5分鐘內自行刪除, 並於24小時內於[置底檢舉]自行說明刪除原因者, 相關違規懲處禁言天數減半(四捨五入)、須退文者無須退文。 1.9: 所有違反站規板務通則之文章得處以刪文或退文+水桶3日以上60日以下。 1.1--1.9 1.1--1.9 處分是寫在 1.9 違反規則 是1.1 請組長看過(這份是3月板規 也就是違規當下的板規 現行有部分異動 實際上你拿的是四月份的板規,屬不實陳述。 #1L7H8JOZ (L_TaiwanPlaz) (2) 檢附文件需由使用者或板主轉錄至本板做為判決依據 (如涉個資可寄給組務), 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板主超過 72 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 ※ 板主未回應達 72 小時即申訴,視為「未與板主溝通」,案件不受理, 水桶兩週。 若經小組長查閱,有偽造證據者。將給予退文,水桶三個月。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1348aPLp (SYSOP) 五、板主的罰責: (1) 有不良情節者,初次以警告並限期自動修正。 溝通進行不實陳述,並有偽造證據之嫌, 屬不良情節,依情節給予口頭警告一次。 ※ 引述《NKB285 (VITA)》之銘言: : 板主 NKB285 刻意以4月份施行之板規規定,說明使用者違反板規1.1,故用1.9處分, : 意圖混淆組務判決,給予板主 NKB285 口頭警告一次。 : 事實上在以下水桶公告中 : 1/24 #1Kn3zaMU (TaichungBun) : 2/2 #1KqFcTA9 (TaichungBun) : 2/13 #1KtYgr5C (TaichungBun) : 2/15 #1KujtJIK (TaichungBun) : 皆有該條文判決 : 在3月板本是 1.13 : 1.13: 所有違反站規板規之文章皆處以退文+水桶7日以上60日以下。 : 當中的敘述 經板友指證 4月改為 : 1.9: 所有違反站規板務通則之文章得處以刪文或退文+水桶3日以上60日以下。 : 不過其意義是相同的 : 敝人這邊認為 : 最多被說 板規沒有寫好 不能處分 : 而未有 混淆組務 一事 : 請組務名查 : 該條文是本來就有 只是後來更改順序修字而已 : 已檢附之前執行之水桶公告 : 證明 該條例實施2個月有餘 : 如需退文公告 可去資源回收桶中找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203.19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NKB285 (114.46.54.124), 04/14/2015 2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