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NKB285 信箱]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標題: Re: 陳情本案 #1L8bMqiM (L_TaiwanPlaz)
時間: Tue Apr 14 11:49:31 2015
● 109 r 4/06 NKB285 R: 7073申訴案
作者 NKB285 (VITA)
標題 Re: 7073申訴案
時間 Mon Apr 6 10:34:0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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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板為討論大台中地區有關事務之用,發表文章需符合板旨。
1.2: 板主對違反板規的文章有修改標題或刪除文章的權力。
發文者請標題與內容一致,如標題使用錯誤板主有權強制修改或刪除。
1.3: 同一事項中如符合兩種以上違規事項,將得累計罰則。
1.4: 本板禁止違法情事,任何法律責任請板友自行負責。
禁止徵票根、發票、其他違法事項。
1.5: 禁止進入司法程序判決、組務申訴程序判決相關文章發文推文。
1.6: 違規事項如懲處需以禁言+退文處置者,而無文可退時,以雙倍禁言懲處之。
1.7: 板主對文章可能引起推文有過於激動之言論,並可能違反相關板規
之文章,有隨時禁止該文章推文之權利。
1.8: 文章不慎發表於看板,於5分鐘內自行刪除,
並於24小時內於[置底檢舉]自行說明刪除原因者,
相關違規懲處禁言天數減半(四捨五入)、須退文者無須退文。
1.9: 所有違反站規板務通則之文章得處以刪文或退文+水桶3日以上60日以下。
1.1--1.9
1.1--1.9
處分是寫在 1.9
違反規則 是1.1
請組長看過(這份是3月板規 也就是違規當下的板規
現行有部分異動
實際上你拿的是四月份的板規,屬不實陳述。
#1L7H8JOZ (L_TaiwanPlaz)
(2) 檢附文件需由使用者或板主轉錄至本板做為判決依據 (如涉個資可寄給組務),
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板主超過 72 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
※ 板主未回應達 72 小時即申訴,視為「未與板主溝通」,案件不受理,
水桶兩週。
若經小組長查閱,有偽造證據者。將給予退文,水桶三個月。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1348aPLp (SYSOP)
五、板主的罰責:
(1) 有不良情節者,初次以警告並限期自動修正。
溝通進行不實陳述,並有偽造證據之嫌,
屬不良情節,依情節給予口頭警告一次。
※ 引述《NKB285 (VITA)》之銘言:
: 板主 NKB285 刻意以4月份施行之板規規定,說明使用者違反板規1.1,故用1.9處分,
: 意圖混淆組務判決,給予板主 NKB285 口頭警告一次。
: 事實上在以下水桶公告中
: 1/24 #1Kn3zaMU (TaichungBun)
: 2/2 #1KqFcTA9 (TaichungBun)
: 2/13 #1KtYgr5C (TaichungBun)
: 2/15 #1KujtJIK (TaichungBun)
: 皆有該條文判決
: 在3月板本是 1.13
: 1.13: 所有違反站規板規之文章皆處以退文+水桶7日以上60日以下。
: 當中的敘述 經板友指證 4月改為
: 1.9: 所有違反站規板務通則之文章得處以刪文或退文+水桶3日以上60日以下。
: 不過其意義是相同的
: 敝人這邊認為
: 最多被說 板規沒有寫好 不能處分
: 而未有 混淆組務 一事
: 請組務名查
: 該條文是本來就有 只是後來更改順序修字而已
: 已檢附之前執行之水桶公告
: 證明 該條例實施2個月有餘
: 如需退文公告 可去資源回收桶中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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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NKB285 (114.46.54.124), 04/14/2015 2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