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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tartwinkle 信箱] 作者: gun5566 (惦惦) 標題: Re: [申訴] 不服Gossiping板主blaz水桶之處分 時間: Mon Jan 4 09:21:52 2016 Dear startwinkle: 依組規,該案係指「該次被板主處分之次」,故禁言7日後,若是同一次的處份, 係不予處理,謝謝。 gun5566 第 5條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未與板主溝通即逕行申訴者,除不予受理申訴外 ,處禁言7日。      板主超過72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板主未回應達72小時即申訴, 視為「未與板主溝通」,除案件不受理外,處禁言7日。 ※ 引述《startwinkle (星爍)》之銘言: : ※ 引述《gun5566 (惦惦)》之銘言: : : 本案業經板主 blaz 表示,使用者未經溝通即逕行申訴, : : 經組務檢核最初申訴時間為 12/21/2015 09:58:07 Mon, : : 確實為最初溝通信件前之時間,故本案依組規不予處理, : : 使用者 startwinkle 裁決禁言7日。 : 那請教一下,當我再組務解除水桶 : 之後已經照規定跑完程序後 : 此案是否可再申訴? : 之前沒溝通的我已經自刪了,之後我有附上溝通信件以資證明 : 那七天後我可否再來申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8.159.5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tartwinkle (220.133.226.179), 01/04/2016 10:14:22 應鄉民要求刪推文 ※ 編輯: startwinkle (220.133.226.179), 01/04/2016 11:08:57
ffwind: 意思是你不先看板規,就不用玩了 01/04 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