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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EE2CS 信箱] 作者: NTUEE2CS (電機轉資工) 標題: Re: [宣判] 18207 [申訴] 不服MenTalk板主fantiida判 時間: Tue Dec 20 14:06:23 2022 小組長您好 抱歉再寄信打擾 我看到您之前的判案 #1ZbNV6Fn (L_TalkandCha) 剛好也是 針對個人 或 針對群體 的爭點 引用判案如下 " 推 guhong: 甲甲掌握公權力 就會強姦男孩 1.200.49.140 09/16 20:30 很明顯 三個關鍵字 甲甲 公權力 強姦 對照該篇新聞之警務員 明顯皆為直指新聞當事者 推文所稱 已侷限範圍 並非單指某群體" 若用相同邏輯 我的文章 "不知道出生就住加護病房100天燒了多少健保 這些都是台灣人民的血汗" 很明顯 三個關鍵字 出生 加護病房 100天 對照 #1ZW-eZvu (MenTalk) [ptt.cc] Re: [請益] 大家有想過要怎麼?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669589539.A.E78.html → yohappy: 希望您不要貶損我的小孩,謝謝,祝福她順利成長,她加護 11/28 12:30 → yohappy: 病房住了100天,希望您好心一點 11/28 12:30 推 yohappy: 她住加護病房不是我害的,我從6週吐到32週,根本沒吃什麼東 11/28 13:07 → yohappy: 西,幾乎沒有攝取蛋白質,油脂也是吃就吐,所以她出生就超瘦 11/28 13:07 → yohappy: ,我們也考慮很久,叫醫師不要救她了,醫師硬要插管,然後她 11/28 13:07 明顯皆為直指引用推文的當事者 顯然已侷限範圍 並非單指某群體 請問小組長是否也是能用同樣標準判案? 謝謝您 至於關於證據明不明確的部分 問題在於 明不明確是指"群體" 因為個人人身攻擊必須要當事人檢舉才算數 所以本案"針對個人"的證據 不算是"證據" 必須是"針對群體"的證據 才算是本案有效"證據" 法律百科提到 "罪疑惟輕原則是基於法官必須按照證據來審理案件,不能單憑臆測或推論來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153 f板主用大量的臆測或私自推論斷章取義 來對我的發言進行扭曲事實 說我針對群體 希望小組長能回歸文章事實文意是否有確實針對群體的判斷 謝謝您 ※ 引述《gogin (愛喝可樂的勾勾)》之銘言: : 我難決定的原因 : 不是在於證據不明確 : 你的證據十分明確 : 只是在於你的言論在歧視與攻擊個人之間游移 : 如果單純個人人身攻擊 : 我早判決成立 : 單純歧視部份有沒有成立而已 : 我這邊沒有罪疑惟輕原則 : 有就是有 : 沒有就是沒有 : 你案子我會再想想 : 對了 : 這種法律跟解釋有的沒有的 像是節約用電這種無關言論 : 就不用寄信給我討論了 : 要就單純就事論事就好 : 我今天很忙 : 剩下的信我明天或後天才會處理(看) : 先這樣了 : ※ 引述《NTUEE2CS (電機轉資工)》之銘言: : : 小組長您好 抱歉又發一封信給您 : : 您提到 : : "這個判決我很難做決定" : : 可否參考 法律界普遍使用的罪疑惟輕原則? : : 罪疑惟輕原則是說 若證據不明確 : : 應該偏向被告是無罪的認定 : : 引用法律百科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153 : : 若小組長認為我原文證據對是否有攻擊群體的語意有點不明 : : 依照罪疑惟輕原則 應該傾向我原文沒有攻擊群體 : : 個人一點想法 還請小組長能考慮 謝謝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30.35 (臺灣)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NTUEE2CS (175.182.35.94 臺灣), 12/30/2022 16: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