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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ntistar 信箱]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標題: 不服#1eZ8I5kH判決 時間: Mon Aug 4 03:02:09 2025 【裁判字號】SecretGarden-20250801001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8月1日 【裁判案由】antistar 不服 HateP_Picket Berotec, gerund 判決 三、申訴人於證03(AID: #1eWPa5Mp)主張「雜質」具非人化+貶低負面評價,引用總統 演講及教職老師意見作為社會通念證明,但未提供法院有罪判決書(HatePolitics 板規3-3,需判決書或萌典定義)。依萌典,「雜質」定義為「impurity」,未明確 具侮辱意,與「雜碎」「雜種」不同。 申訴人主張「社會通念」為過度延伸解釋。小組有權不採納現實法院判決,因司法判 決因法官而異,且板規3-3要求站內標準(萌典或判決書)。板主群認定「雜質」未達 明顯貶抑詞(板規3-3),符合自由心證。 如果要有法院有罪判決書才算貶低負面 #1eVqkkmp 這篇小組長倒是判貶損的很乾脆嘛 先不說這篇我本來就只是在講原文我貼的留言 大板主和小組長惡意錯誤聯結我是講檢舉人就算了 照小組長這解釋 綠圾或級垃也沒法院有有罪判決 何以就不是過度延伸? 前段說未提供法院有罪判決,要求要有罪判決,後段又小組有權不採納現實法院判決 我都搞不懂這到底是什麼標準了 還是又要每案獨立審查, 不得要求不法之平等? 但個案獨立審查跟判斷標準是二回事 總不能A用刀殺人,獨立審查後是不同政治立場就死刑 B用槍打死人,獨立審查後是同立場就無罪釋放吧? 判決標準一致不是現代民主社會的基本要求? 法治不是人治, 人治才雙標,法治要用相同標準判斷, 跟每案獨立審查無關 再說一次 前面 #1eVqkkmp 完全沒法院有罪判,卻合理決維持原案, 這篇認為沒法院有罪判決,卻不合理維持原案, 嚴重雙標,標準明顯扭曲不一致,而且跟個案獨審查無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38.160 (臺灣)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antistar (123.194.138.160 臺灣), 08/05/2025 0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