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oto31137:另外大家也可以看一下askayan學長的文章1118篇 12/09 11:35
民國93年09月01日修正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保障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公費留學並得提供名額,保障培育原住民之人才;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對於原住民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應補助其助學金,就讀專科以上學校,應減免其學雜費;其補助、減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各級政府對於原住民學生應提供教育獎助,並採取適當優惠措施,以輔導其就學。
各大專校院應就其學雜費收入所提撥之學生就學獎助經費,優先協助清寒原住民學生。
關於世新社發所反對族語條款論述:
原住民的人口組成比例居於絕對少數,其權力分配也屬極度弱勢,這樣不利他們群體發展的社會結構(social structure),可能使原住民父母更無暇顧及他們「族群」的文化和語言的保存,只能顧及他們「家庭」下一代的社會生存和職業發展(張善楠,1996)。從現今原住民在台灣的社會地位與經濟條件分析,台灣大多數的原住民家庭為了溫飽終日辛勤某生,家庭教育功能機制不良,加上早期的說國語同化教育政策,父母的族語能力是值得去環疑的,現在要社經地位較低的原住民的父母教導子女初級、中級族語聽、說、讀、寫能力會遭遇力不從心或無能為力的困境。
原住民的族語政策內涵,應包含母語、族群文化與族群歷史等方面。因此,學習族語的各種方案都是手段或策略,不能當作目的,更不能摧殘原住民學生所應有保障受教的權利及學習族語的目的。若是違反了學習族語的核心價值與目的,通過族語認證才能升學加分或申請獎學金,其正義性就有商榷。
1、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
2、而同法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是以,前述所稱之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公費留學優待之人權保障若需以「族語認證」而為限制,則應依憲法第二十三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民族意願」之精神,在國家與原住民族對話之機制下,以法律定之。
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之法規命令,應無效。
關於世新社發所的討論:
母語認證好不好?
1.程序不正義,解決程序問題,下放部落(解決程序等表面問題)
什麼是文化、語言、部落語言、認證語言?而認證又是誰制定?
因此解決程序問題,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
應該要和其他方面的並行(例如多元文化教育體制的建立、祭典的回復、生活習慣等等)創造自然學習文化語言的環境。
而且若是修改程序,也還是侷限在本土化的意識型態,以族的概念,而不用部落概念,強加在教育體制裡面-簡化族群概念。
2.確實可復振部份文化、語言,配套做好即可(解決較深層的問題)
做母語認證前提:
(1)是能先做好復振工作,讓原住民能自覺
(2)從部落出發,以部落為主體,不需要政府主導或是干涉,再建立全新的認證。
(認證是各部落認為可行的方式之一)
真的可以復振嗎?母語認證一開始的出發點就不正確-怎麼復振文化、語言沒有明顯的關連性,應該是部落認同人(會說語言),人認同部落,在部落紮根,才是復振最起碼的必要條件。
(部落語言是什麼?部落文化是什麼?等等的問題,都是可以從部落出發)
因此要打掉現有的族語認證,重新建立由各部落制定、運作的學習機制(暫定叫認證),而這是根本的翻轉,而不是靠配套措施去補救(挖東牆補西牆)。
(挖東牆補西牆):只會造成「一昧」去建構不完整的原住民族教育體制。
多元文化教育體制:
把母語認證拿掉,只要加分不要學族語?
這是一種價值觀的判斷-應該要建構多元文化教育體制(互相尊重、互為主體)
從語言->文化->社會地位 從小就建立互相尊重、互為主體的觀念
(英文=中文=族語):就原住民族來說,族語是主體;就閩南人來說,閩南語是主體;這才能夠創造理想中的多元文化教育體制。
多元文化教育體制出來,無工作機會?增加小孩負擔,又沒市場?
不會忽略適應現代社會的學習技能,是有彈性的多元文化教育體制。
文化裏面可以是有教育,但是教育並不是文化的全部。簡言之,如果是要復興語言文化,教育是不可或缺的一部份,但是語言文化是原住民周遭所有大大小小的東西所組成的。
3.部分復振,但文化傳承只到菁英身上:
如果此政策「一昧」去建構原住民族教育,只有將原住民族有階級更加拉大的差距,而此差異就是反應出原住民族部落所談的「共享、共榮、共有」的精神只是淪口水而已,更重要的是制定政策的是原住民族菁英份子或是政府官員,沒有將各部落的部落決策機制所產生出來的決議當做最重要的制定指標。到最後原住民族的文化教育只有「學校教育」而已,並沒有真正落實家庭、部落以及學校三方面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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