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zama (I Love 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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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學妹問:是否開放原住民打獵
時間Thu Nov 6 11:45:05 2008
先來談談現況好了,現況是:
我國本來就沒有完全禁止人民狩獵,
但是對於狩獵設有一些限制,
並且基本上採取「許可制」的行政管制措施。
簡單的說,想狩獵是可以的,
只是必須基於一定的理由,經過一定的程序向政府申請核准後,
在政府所許可的區域內,對特定許可的物種,以政府所不禁止的狩獵方式,
進行狩獵。
針對原住民族狩獵的問題,
野生動物保育法也做有規範:
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
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
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
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
、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這個條文的第一項是規定,原住民族基於特定的原因而需要狩獵時,
不受到同法第17條第1項(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應向縣市政府申請許
可) 、第18條第1項(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必須在特定理由下,向政
府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及第19條第1項(禁止使用的獵捕野生動物
方式)的限制。
光看第一項的規定,會誤以為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或祭儀需要而獵捕
一般類及保育類野生動物時,都不需要向政府申請許可,獵捕的方式
也不受到限制。事實是,第二項仍然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
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所以野生動物保育法並沒有改變它的基調,所有的狩獵行為仍然是採
取許可制,不管你是原住民還是漢人,只要政府同意你的申請,你就
可以狩獵!
不過,原住民族基本法制定之後,情形有些改變.......
該法第19條規定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94年制定公布的原住民族基本法創設(認可?)原住民族獵捕野生動
物的權利,於是乎,這個新法就與舊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
是在93年制定的)產生衝突與矛盾,有興趣的人可以向行政院原住民族
委員會申請調閱相關卷宗,就會發現原民會跟農委會在這件事情上面是
如何產生衝突,事實上直到今天,兩個部會都還在僵持不下......
不過,以上只是談談現況與制度,閒聊閒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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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丁路德‧金恩:
當你對重要的事情選擇緘默以對時,你往後的生命已經失去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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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ohaiya:感謝大學長來閒聊,近來可好啊!!社板少有您蹤跡啊!! 11/06 23:42
推 caplio17:環境資訊協會的 狩獵與保育 論壇 11/10 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