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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迫遷 反分化 我們要決策參與權! 八八周年夜宿凱道行動 我們不要被施捨支配的未來 在原住民的土地上,政府向我們嗆聲:「用地和誰可以搬去,這是政府安排的,不是你們 自己可以決定的!」這是我們的家園,政府不珍惜,甚至詐欺,原住民更要守護台灣生態 文化!要能依照此地適切的生態文化,決定永續的未來,反對原鄉被併吞,原住民必須要 自治! 請落實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精神 第一條 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關法律之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 有利於災後重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並應依原住民族 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災後重建應以人為本,以生活為核心,並應尊重多元文化特色,保障社區參與, 兼顧國土保安與環境資源保育。 第二十條 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 我們要求 一、停止以永久屋取代原鄉重建 停止以迫遷離鄉安置來取代原鄉永續家園,並廢止不當的永久屋政策,改「永久」為「中 繼」,積極支持受災部落的原鄉重建工作。 二、取消「限期強制」遷村 修改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刪除違法矛盾的「限期強制」及「徵收土地」條文。 三、土地安全及適當安置之認定與決策需經部落參與 因為政府選擇性的曲解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安全勘定工作僅由學者專家片面決定,缺乏部 落的參與,無論是安置或安全判定應有部落的參與,由部落族人參與決定自己的未來。 四、部落自主決定重建規畫 災後重建的規劃應由部落族人參與討論與決策,並由政府與民間團體協助完成,因此整個 重建規劃與過程,應落實部落的充分及知情選擇權利(FPIC原則),而不是把原住民視為 愚民或難民,不給予充分的資訊與參與的空間。 五、取消「地方制度法」侵權併吞原鄉 原住民族地區地方制度應依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辦理。地方制度法取消鄉鎮規定應 不適用於原住民鄉。地方制度法應補正修正規定原住民族地區實施原住民族自治。原住民 族自治(區)法未通過之前,原住民鄉應依現制辦理自治。 【對原民會】 原住民族地區災後重建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 這是原民會責無旁貸的責任 88莫拉克颱風災害重創南台灣,災區大多位於原住民族地區,政府所推動的「以國土保育 為先」之重建政策,對原住民族部落造成重大衝擊,對其未來發展,投下巨大的變數;而 災後重建政策勢必會對爾後的發展產生持續的作用。依據該政策所制定「莫拉克災後重建 特別條例」,作為災後重建政策的指導原則與落實方式,對原住民族發展將會產生什麼樣 的影響?後續政策的規劃、制定與實施,又應該如何因應? 在現行一般法令制度,中央與地方政府蹂躪下,原住民族社會文化持續崩解,為了挽 救,乃有「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制定。目前政府所推動的莫拉克災後重建措施,又是在現 行地方制度之下,其破壞力勝過自然災害本身。此時,我們必須要求: (一)政府應依據「莫拉克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一條規定,於原住民族地區災後重建應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 (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就「莫拉克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 規定的落實方式,聽取災區及民間團體意見,進行對話,作為進一步政策規劃與執行的參 考及依據。 (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檢討修正原住民族地區災後重建方案 ,並協助行政院莫拉克災後重建委員會與所涉及部落協議後執行。 【對地方政府】 與原鄉建立夥伴平等的關係,尊重原住民族對其土地的經營管理權利 【對中央政府】 阻止侵奪原住民族於憲法與基本法上的權利 1.尊重原住民部落的集體權,要部落重建不是離散安置 2.停止所有的迫遷釀災政策,還給原住民安全自主重建的權利 3.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還給原住民自主、自決、自治的基本權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83.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