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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撤銷原處分,減輕為警告乙次處分。 【理由】 1.有關申訴人主張之申訴理由 1)公報私仇 濫用板主權力 人身攻擊 本組說明: 請見第2.點理由。 2)公佈我們的傳訊 斷章取義 造謠生事 本組裁定: 已於#1FthTJm- (Acad_discuss)篇公告結果,不再重覆受理。 3)在military版明目張膽, 結黨私營 (請看另一申訴人) aardvarkww 的文章 本組裁定: 和本案無關,不予受理。 2.依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六)發表與板旨無關之商業廣告者。 (七)違反其他由小組長訂定之群組規範及版主所訂定之板規者。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組長管理群組時,違反本站關於板主及小組長權利義務及管理 之各項規定,或其他不當行為。 板主對於申訴人騷擾板友之不當水球應依同條 二、其他違規行為: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1、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2、未經本站許可,散佈帶有廣告性質之內容。 3、以超過一定數量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4、對其他使用者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之邀約或引誘。 再依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其他違規行為及小組長管理群組不當,由本站認定事實之有無。 請被申訴人向法務部Violation板檢舉,或將該位板友設為壞人。 故板主無法可罰,自不得裁處水桶10年處分。 本案應回歸Military板有關洗板之板規,板主得予警告及劣文退回。 國研院科學學術研究院 組長 Jas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6.142.44 MRZ:轉錄至看板 Military 06/18 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