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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適用檢舉辦法,為簡化程序,轉依檢舉程序受理。 板主進行答辯得自由提供證據,往後將提醒板主節錄推文時稍加留意。組長認為, 申訴人必要時得補充說明,組長亦得依職權調查,板主並無偽變造證據不予懲處。至於 推文內容是否屬鬧板,因板主處罰程序已不符本組規範,故均非所問。在此仍建議申訴 人對其他使用者疑似違規之行為,應依板主要求之程序或方式提出檢舉。 另組務判決文為個案申訴,本人認不宜轉錄至看板,故恕難准許請求。 組長 Jas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205.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