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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okkeeper (bookkeeper)》之銘言: : ※ 引述《supernoel (懷念大海)》之銘言: : : 如果只是要請職員,也沒必要到要到成立公司, : : 但如果以後想長期規劃把規模搞大,那倒是可以考慮(但也非必要) : : 通常想經營事業,經營方式有很多選擇 : : 常見1.合夥2.無限公司3.有限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還有兩合公司但沒必要) : : 上面的1.2.都是無限責任,也就是公司或合夥的對外關係(如接CASE,進貨等) : : 是採無限清償責任,以股東的財產作擔保,簡單來說,公司不是重點,別人跟 : : 你們公司做生意,是看你們老闆們(股東)有沒有錢付,到時付不出來,就執行 : : 股東們的財產. : : 優點是,規模小,具閉鎖性,重視人和關係,股東不能隨意更換,也因為如此, : : 不用擔心到時候突然股份轉讓後,跑進來一位莫名奇妙不認識的股東, : : 適合家族事業和好友們合資事業. : : 3.有限公司基本上有是小型公司,除了是負有限責任外,其他的跟上面1.2.特點差不多 : : 有限責任是,設立股東只要把一開始的出資額丟出去,公司所負的債務,就以那些 : : 財產去做擔保,全部賠光了,也不會去動到股東的固有財產. : : 也是適合家族朋友的事業 : : 4.股份有限公司這就有點搞大了,設立的資本額就比較高,基本上股份也是自由轉讓 : : ,所以當初設立的股東後還很容易就換掉. : : 上面合夥只要訂立合夥契約把權力義務關係定一定就可以了,至於成立公司 : : 也真的不是什麼很難的問題,只要辜狗查依下公司法前幾條的條文,看你們要哪一種公司 : : ,股東人數符合,訂立章程,去經濟部作一個成立登記,這樣就一個公司成立了. : : (當然嫌麻煩,還是讓專業的來.) : 一.台灣的中小企業絕不會成立無限公司,合夥的組織到是有. : 二.有限公司的債務清償並不只是以一開始所丟出去的財產做底線,還包括營運後的 : 財產,還有如果公司倒閉時,沒有到法院辦理清算程序,甚至還包括股東財產,這是 : 防止惡性倒閉使債權人蒙受損失. :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額一百萬即可,不算多,再者股東也不是很容易就要換掉,除非自己簽字 : 轉讓,董監事職位倒是很容易就被換掉. : 四.送件到經濟部辦理登記很容易,文件的內容可不容易,一疏忽可能造成後果難 : 以想像,沒有處理過的人也很難一次就申請下來. 你說的很正確,但可能當初我匆匆忙忙打完那篇,沒說明的很明白, 所以下是就我自己的內容補充 1.無限公司"很少",但是實務上也並非不需要,之前修法時,有討論要把無限公司弄掉, 但發現某些特別事業需要以股東信用為基礎,最後還是保留無限公司,至於哪些事業 有出現無限公司,去經濟部查一下吧!不過無限責任還是特例,畢竟經營風險大,除非必要 還是以有限責任為主要考量,這是必然的. 2.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股份有限)當然不是以一開始的資本額為責任限制,我想我上一篇, 這一點說明並沒有說的很明確,因為,如果成立後公司還有增減資,做為償還債款的資產 (或資本-->資產和資本差異我想這邊我就不多說了)當然會有所更動,但我原來的意思是, 如果嗣後都沒有在去變更資本,那就是一開始的資本額為責任擔保.而有限責任顧名思義, 當然"原則上"就是公司資本為有限清償(否則叫什麼有限),但公司法證交法有一些特殊規 定還是得去遵守, 這是應該的. 3.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會稱為"大公司",主要也不是設立時的資本額多寡,在於他股份是 自由流通(當然未公開發行也未必很流通,這裡講的都是原則問題),所以投資人(股東)會 自由流動,所謂自由流動當然就是指"轉讓",難保哪天當初跟你合資的朋友,手頭緊了, 就把股份賣出去了,跑進來一個不認識的人,而這在有限公司(或無限)是很難發生, 因為出資額轉讓,要得到其他股東同意. 4.公司的設立程序.....這樣說好了,就看要不要多做一些功課,不懂地方也可以在問, 如果程序上有瑕疵,那後果也真是"能想像",就是"你的申請被退回",還是老話一句, 會擔心,不想自己摸索, 想省事----->那就交給專業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7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