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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處理會計師法修正草案保留條文,確認主管機關為金管會,並列舉曾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不得充任會計師。不過,草案明訂會計師得執行專利代理與專利師法衝突,全案須待下週才能提報院會。   財委會下午處理日前遭保留的會計師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協商後全數通過;但經濟部代表提出第三十九條關於「會計師得執行充任工商登記、商標註冊、專利代理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中,專利代理恐與現行專利師法賦予專利師專利代理專斷權衝突,建議修正。   由於委員會階段要修正已初審通過條文,須由立委八人以上連署提出復議案,但現場人數不足,會議主席、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費鴻泰(台北市)裁示十二日再審,原本可望於今天將草案提報院會討論因而順延。   日前財委會為會計師法主管機關究竟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還是經濟部爭執不下,經協商決議由金管會為主管機關。   原保留條文、草案第六條協商後內容為,曾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不得充任會計師。但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同條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兩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也不得充任會計師。   此外,財委會決議通過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復議案。第七十四條是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罰則,復議案將初審條文規定的罰鍰下限新台幣一百萬元降為五十萬元,上限維持一千萬元。   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為「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而親自或僱用執業會計師執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有關財務報告之簽證或第四款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一條修正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違反才開罰。 來源:2007/11/05 中央社 台北五日電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4083950.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13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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