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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想請問一下, 公司合併時,被消滅公司就其取得現金超過淨值的部分, 應該認列處分資產損益嗎 @@? 如: 現金 100,000 負債 100,000 資產 150,000 處分資產損益 50,000 我看鄭丁望老師的書(高會,第三版,上冊,第75頁)有認列處分資產損益。 而林蕙真老師的書(高會,第三版,上冊,第18頁)則沒有說得很清楚, 只說「(被消滅)公司在被合併後即行解散,因此應將資產、負債與股東權益對沖, 以結束其帳冊之紀錄。」 因為手上的書有點舊了,想確認一下, 先向願意幫忙的人說聲謝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