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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太亂怕看不懂 用回文解釋比較清楚 因為這地方我前陣子剛好有問題去問了教授跟一個會計師 ※ 引述《kurtdh (隋峰)》之銘言: : 剛剛去查了一下10號公報 : 請看21和23條 : 其實在新的公報根本沒有跌價損失和回升利益這兩個科目 16條有寫 編報表時會統一再CGS出現 : 淨變現價值低於成本之部分要當作當期之銷貨成本 存貨跌價損失回CGS+項 回升利益 是CGS-項 : 若日後有證據可證明導致先前跌價之原因消失了 出售就是最普遍的原因之一 所以很多人才說出售才能認列利益 不管是在產業界 還是做一些會計試題 都是以出售作考量當例子 存貨價值回升不是說淨變現價值回升就能調整 因為很多東西空有那個價錢 那沒人會買 所以多數人就直接把出售當作回升理由 因為是真的實現了 : 可在原沖減金額之範圍內迴轉存貨淨變現增加數 這就是大家說的回升利益 : 作為當期銷貨成本之減項 回升利益是CGS減項沒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186.233
YiHsang:有沒有其他消除因素的原因我不清楚 不過普遍是說出售 01/10 12:30
kurtdh:的確小科目還是應該跌價損失和回升利益 01/10 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