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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一個問題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 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將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作為公積時, 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意思是課稅所得額可以抵減這項金額嗎? 因為字面上寫免予計入,從例題上看卻像抵減 以下附簡化例題 稅前財務會計所得為30,000,000 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溢價作為資本公積4,000,000 解答:課稅所得額=30,000,000-4,000,000=26,000,000 稅前財務會計所得應並無包含4,000,000的收入or利得,所以免予計入感覺很奇怪 難道是題目有誤!?腦袋一直打結...幫個忙...幫我解答一下!!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6.63.109
issily:APIC本來就不是所得,當然不包括在400萬裡 02/13 20:17
issily:APIC本來就不是所得,當然不包括在3000萬裡~前面講錯 02/13 20:17
kila119:本來就不包括在裡面~為什麼還要減4,000,000??? 02/15 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