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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pop (咦..又是個十字路口..)》之銘言: : 問題二 : 為何設上限呢(33.33%~48.15%) : 我是想.凡是繳的稅.政府都該給人民抵.為何會設上限的規定呢?目的為何. 我來回答問題二, 狀況一: 帳載結算金額,全年所得額為100元,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全年所得額亦為100元, 稅率25%,本年度應納稅額為25元(不考慮累進差額), 本期損益(稅後)=100元-25元=75元 可以分配的可扣抵稅額為25元, 稅額分配比率為25元/75元=33.33% 狀況二: 帳載結算金額,全年所得額為100元,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全年所得額為160元, 稅率25%,本年度應納稅額為40元(不考慮累進差額), 本期損益(稅後)=100元-40元=60元 可以分配的可扣抵稅額為40元, 稅額分配比率為40元/60元=66.67% 這時若不設上限,那就變成不管你自行依法調整哪些數字,哪些費用被剔、調整, 都沒有關係,因為最後你繳的稅一樣可以通通分配出去, 那查核準則根本可以廢了! 若設上限33.33%,即你頂多可以分配60元*33.33%=20元, 也就是你繳的40元中有20元(40元-20元=20元)無法分配,形同活該! 誰叫你某些費用被剔、被調整? 個人粗淺見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4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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