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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份有限公司於97 年5 月1 日完成設立登記,章程上規定所營事業為旅館業、 餐飲業、服飾零售業,至97 年10 月30 日僅A 之高雄分公司開始經營服飾零售業, 本公司則完全尚未開始營業。試問:分公司之開始營業得否認為本公司之開始營業? 主管機關得否以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為由命令解散A 公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1.3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