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ohman2 (Yatta Yatta!)》之銘言:
: 最近在實務上遇到一個關於ECB的問題
: 由於2013年開始要接軌IFRS,
: 目前以已採用IFRS的前提去假設,
: 評估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ECB)"的後續影響
: 現在遇到的問題是,
: 有券商表示,若將ECB中,債權人的"put權"取消,其餘條件皆保留
: 則發行期間的"匯兌損益"可以不計?? 如此一來可以規避大量的外匯風險
: 但是這部分規定的書面資料我一直找不到,煩請有接觸這塊的前輩指教一下
: 謝謝!
以下是我個人的認為,券商說的可能有點誤解IFRS1的一項規定,IFRS1中有規定
4項豁免的排除規定,其中有一項是已除列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適用追溯重
編,發行ECB時,帳列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賣回權,已在平時列入評價損益,
何來匯兌損益不計,何況IAS21並未有相關規定,即使IAS39亦無此規定,他可能
把金融資產或負債不適用追溯重編,聯想成匯兌損益也可不必追溯重編,再者其實
目前台灣34 及36公報已是依照IFRS來規定,所以在接軌上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如果怕在接軌的時候有問題,那麼與債權人協調到期日設在2011底,新合約從2012
開始便不會有接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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