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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uldragon (仆街)》之銘言: : A公司設立於95年實收資本100萬,95年提列公積19萬, : 96年提列16萬,97年提列18萬,98年營業收入300萬,成本120萬 : 法定公積和特別公積皆為10%,累積公積可參與分配率50% : 員工優先分配10%,請問 : 一.98年度累積公積是?每股盈餘多少元? : 二.98年度盈餘可分配給員工多少和股東各多少? : 三.若98年度股東提案每股配發2.2股是否可行?應經程序? : 一.累積公積是否為19+16+18=53 300-120=180 180/10=18 53+18=71萬 : 但我看答案是80萬 請問哪裡沒加到呢?還有每股盈餘該如何計算? : 二.法定盈餘逾實收資本額50%的部分才可分配 71-50=21 21/10=2.1 : 股東 21-2.1=18.9 但答案又不對 請問該怎麼算? : 三.題目完全沒有提到股數,不知計算的基點在哪? : 手邊沒有商事法課本 法律版好像也沒人會 : 希望前輩能教一下 謝謝! 一、累積公積,指稱累積之法定盈餘公積,本題還有特別盈餘公積, 故98年除提列18萬法定公積另有18萬之特別公積,另累積公積可參與 分配率為50%,公司法241僅規定法定公積及第一項所列各款之資本公 積撥充資本,故可分配18/2=9萬,故71-9+18=80 EPS簡化計算,淨利/流通在外股數,180/10=18,公司法140及156,股票 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及每股金額應歸一律,前述沒有特別規定, 則每股為10元。 二、法定公積逾時收資本總額50%之規定,在公司法232第二項,公司無盈餘時 才適用,本題公司有盈餘,故無適用該條項之限制,故可分配予員工和股東者 應依公司法第237第一項提出法定公積,並依第二項章程規定提出特別盈餘公積 ,本題各提10%法定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為180-18-18=144 員工優先10%為14.4,股東為144-14.4=129.6 三、若股東要求每股配發2.2股,及應提列2.2X100,000=220,000,當年度盈餘 僅有129,600尚有不足,得依公司法241第一項的規定,以股東會特別決議,以 公積轉增資方式配發不足之數,同條第二項公發發行股票公司準用公司法240第 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 以上小弟拙見,請各位先進指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4.9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