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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版大幾個問題,因為這兩年稅法變動頗大 ,例如說促產落日,99年5月產創條例通過,還有稅 稽法新增11-3到11-7對納稅義務人的保護,土地稅法 第31及34條也有修正,主要是對原地價及前次移轉地 價的規定。 另外我想確定的是,依照證交法43-6第三項普通公司 債的私募,後段提到,得自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 分次辦理,該決議我看劉連煜-最新證券交易法實務研 習中,應參考公司法第246董事會的決議方式,同條第 二項該決議是特別決議,所以證交法43-6第三項私募公 司債,是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但是也有人說是普通決議, 因為證交法43-6後段只說董事會決議。 陳連順-公司法精義第八版P641: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私募公司債...依證43-6採股東會過 半,出席表決權數2/3決議,究竟到底是什麼決議...。 我的認為是應該是依公司法第246條採董事會特別決議。 以上問題請各位先進賜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69.200
meimei123:證交法§43-6III之董事會決議→參考公司法§246公司債之 05/28 21:11
meimei123:募集規定(董事會特別決議) 05/28 21:12
ghostponny:謝謝您的回答^^" 05/29 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