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什麼在創設合併中,
當新設公司是採發行權益證券方式完成合併時,
必須就參與合併之消滅公司中,
辨認出一家公司為收購者,
而不是以該新設公司為收購者?
2.為什麼對於非屬「現存之所有權益且當公司清算時,
其持有者將依比例享有被收購者之淨資產」之非控制權益,
IFRS 3不允許採用「依比例所享有之被收購者可辨認淨資產」衡量?
高會新手在這裡拜託各位版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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